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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7-0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0338 证券简称:西藏珠峰 公告编号:2016-23 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进一步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扩大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覆盖面,公司增加《证券时报》为信息披露指定媒体。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的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报刊、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 7月5日
证券代码:600338 证券简称:西藏珠峰 公告编号:2016-24 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权司法扣划和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16年7月4日收到控股股东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下称"塔城国际")转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法院")的(2016)沪执9号《执行裁定书》(下称《裁定书》),涉及公司第二大股东东方国际集团上海市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下称"东方外贸")所持34.85%限售流通股司法扣划事项,现对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裁定主要内容 东方外贸作为执行人于2016年6月24日向法院申请:与被执行人上海海成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塔城国际等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详见公司于2015年8月5日披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已于2013年1月25日由法院根据各方签署的《调解协议》和《调解补充协议》,出具了(2011)沪高民二(商)初字第S5《民事调解书》(下称《调解书》)。鉴于被执行人塔城国际等出现违反《调解书》的情形,东方外贸有权宣布债务到期,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债务本息,执行费用由各被执行人承担。 法院受理东方外贸申请后,塔城国际自愿承担《调解书》中确认的还款责任。由于资金问题,被执行人提出引入第三人的清偿债务方案。依据《调解协议》第二条第二款的约定,被执行人请第三人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九州证券")、上海歌石祥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歌石祥金")和自然人刘美宝按照分配方案代为偿还债务,由上述第三人根据分配方案直接连本带息支付现金给东方外贸,东方外贸将持有的西藏珠峰限售股票227,550,008股依据分配方案交付第三人215,330,000股,剩余的12,220,008股由东方外贸退还塔城国际。第三人均致函法院,明示同意代被执行人向东方外贸偿还债务,接受被执行人提出的偿债方案,东方外贸对此表示接受。 二、最终裁定结果 《裁定书》结论,依照我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1、第三人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歌石祥金投资合伙企业、刘美宝各自分别向东方国际集团上海市对外贸易有限公司支付51,268万元人民币,61,530万元人民币,17,230万元人民币; 2、东方国际集团上海市对外贸易有限公司将持有的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西藏珠峰"(代码600338)限售股股票227,550,008股退还被执行人。其中,8333万股归第三人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有,1亿股归第三人上海歌石祥金投资合伙企业所有,3200万股归第三人刘美宝所有,12,220,008股退还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 三、本次司法扣划后的公司股权变化 1、塔城国际原持有无限售流通股46,613,500股,限售流通股227,550,008股,合计274,163,508股,持股比例为41.98%;本次司法扣划后,持有无限售流通股46,613,500股,限售流通股239,770,016,股,合计286,383,516股,持股比例为43.86%。 2、东方外贸原持有限售流通股227,550,008股,持股比例为34.85%;本次司法扣划后,不再持有公司任何股份,持股比例为0.00%。 3、歌石祥金原未持有公司任何股份,本次司法扣划后,持有限售流通股100,000,000股,持股比例为15.31%。 4、九州证券原未持有公司任何股份,本次司法扣划后,持有限售流通股83,330,000股,持股比例为12.76%。 5、刘美宝原未持有公司任何股份,本次司法扣划后,持有限售流通股32,000,000股,持股比例为4.90%。 公司已将有关权益变动报告的规则告知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同时,将与相关各方重新签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7月5日 备查文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沪执9号《执行裁定书》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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