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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985 证券简称:中国核电 编号:临2016-025 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9元,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9元(含税);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现行有效的税收政策实行现金股息个人所得税差别化处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为0.08100元。
●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12日
●除息日:2016年7月13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7月13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6年5月31日召开的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决议公告刊登于2016年6月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二、 分红派息方案
1、发放年度:2015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6年7月1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以截止2015年12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15,565,430,000.00 股为基数,每股取整派发现金股利0.09元(含税),共计1,400,888,700.00 元(含税)。
4、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等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股东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本公司股票,本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的证券投资基金,其股息红利所得按照《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等规定执行。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8100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的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9元。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 年7月12日
2、除息日:2016年7月13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7月13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1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航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2、除上述股东外的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单位: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联系人:李兴雷、林睿璇
联系电话:010-6855 5988
联系邮箱:Cnnp_zqb@cnnp.com.cn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四巷一号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邮编:100045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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