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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11 证券简称:宏达新材 公告编号:2016-084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2016-07-1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宏达新材")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转递的《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再169号》,现将有关结果公告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公司与优利德(江苏)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利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优利德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5)民申字第2649号《民事裁定书》,决定再审,详情请见公司2016年1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和《证券时报》披露的《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6-001)。 二、判决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商终字第00446号民事判决;撤销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镇商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及案件受理费的负担。 二、维持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2013)镇商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优利德(江苏)化工有限公司贷款286095元(该款审理中已支付)并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3年1月15日至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三、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优利德(江苏)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00万元。 四、驳回优利德(江苏)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93868元,由优利德(江苏)化工有限公司负担144968元,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89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1800元,由优利德(江苏)化工有限公司负担145000元,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68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载止本次公告前,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判决结果减少本年利润5,095,700元。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再169号》 特此公告。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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