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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428 证券简称:中远航运 公告编号:2016-042 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 2016-07-1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远航运")接到公司控股股东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中远集团")通知,中远集团对公司的股份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持计划情况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及价值判断,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号)精神,中远集团计划在12个月内(自2015年7月10日起算),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合适的价格择机增持中远航运股份,且12个月内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中远航运已发行总股本的1%,并承诺在增持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中远航运股份。 二、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情况 中远集团于2015年7月10日至2016年7月9日期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共计1,100,000股股份,通过非公开发行认购公司228,102,189股股份,合计增持公司229,202,189股股份。截至本公告刊发之日,中远集团(包括其下属公司)持有公司1,093,403,645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0.94%(详见2015年7月10日、2015年7月22日、2015年12月11日、2016年2月3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相关公告)。 三、本次增持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四、中远集团承诺,在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份。 五、律师核查意见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增持计划发表了专项核查意见,认为: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合法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的情形;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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