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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7-1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403 证券简称:ST 生化 公告编号:2016-044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6年7月1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以下简称“山西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6】5号《关于对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内容如下: 经查,2012年4月23日,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2011)运中商初字第53号判决书,将山西阳煤丰喜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喜肥业)于山西振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振兴)签订的《关于合作建设经营现“山西金兴大酒店”的合同书》之转让协议载明的归山西振兴所有的权利判决归丰喜肥业所有。你公司未在2012年12月1日发布的《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以资抵债关联交易公告》中披露交易标的山西金兴大酒店涉及的上述诉讼。 该行为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9.15和10.2.8规定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自本决定下发之日起1个月内对以下事项进行改正,并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一、补充披露山西金兴大酒店相关诉讼情况。 二、请律师就公司是否实际取得金兴大酒店相关权利发表意见,请会计师就金兴大酒店纳入公司年报“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的合理性发表意见。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针对山西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公司高度重视,公司将按照山西证监局的要求,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和计划,形成整改报告,及时上报山西证监局。公司将加强规范运作、内部控制管理和信息披露管理,进一步提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能力,积极按照《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在此对投资者表示深深的歉意。 特此公告。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000403 证券简称: ST 生化 公告编号:2016-045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于2016年7月13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史曜瑜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知于2016年7月12日以电话通知方式发出,会议应出席董事8人,实际出席董事8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与会董事经过认真讨论,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山西金兴大酒店的议案》。 同意将山西金兴大酒店转让给振兴集团有限公司。目前,公司正在组织对山西金兴大酒店进行评估,最终转让价格以2012年置入价格110,502,756.60元(2012年11月30日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中确定的价格)与本次评估价格熟高的原则定价。 会议在审议该项议案时,根据相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史曜瑜先生、杨曦先生回避表决。与会的6名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该项议案。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特此公告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000403 证券简称:ST 生化 公告编号:2016-046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有关事项的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6年7月12日,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以下简称“山西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6】5号《关于对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公告编号:2016-044)。公司对此高度重视,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山西金兴大酒店相关诉讼情况 1、为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的权益不受损害,2011年11月28日,公司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振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兴集团”)未按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分别承接公司对三九集团昆明白马制药有限公司和上海唯科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的担保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振兴集团分别赔偿损失30,917,911.05元和79,584,845.53元。2012年2月17日,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上述纠纷分别作出(2012)运中商初字第5号和(2012)运中商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2012年4月5日,法院出具(2012)运中执字第31-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山西金兴大酒店。2012年11月30日,公司与振兴集团就上述案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振兴集团将其拥有的山西金兴大酒店交付至公司,用于抵偿其在“(2012)运中商初字第5号”和“(2012)运中商初字第6号”判决项下对公司的债务。自交付之日起,公司为山西金兴大酒店的所有权人。 2、经公司了解,2012年4月23日,因山西阳煤丰喜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山西振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振兴”)确认合同权利纠纷一案,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运中商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山西阳煤丰喜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西振兴签定《关于合作建设经营现“山西金兴大酒店”的合同书》之转让协议,载明的归被告山西振兴所有的权利归原告山西阳煤丰喜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 3、山西金兴大酒店置入公司前,其所有权归振兴集团所有。 二、拟转让山西金兴大酒店的有关情况 鉴于经营山西金兴大酒店与公司主营业务不符,且山西金兴大酒店的产权手续一直未能办理完成,经公司与控股股东振兴集团协商,计划将山西金兴大酒店转让给振兴集团,以解决其对公司造成的影响,同时为公司的后续发展提供资金。2016年7月13日上午,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山西金兴大酒店的议案》(公告编号:2016-045)。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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