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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87 证券简称:广州友谊 公告编号:2016-057 广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属下控股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6年7月25日开始支付自2015年7月24日至2016年7月23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15广证债(代码:122407)
3、发行主体: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10亿元
5、债券期限: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和投资者回售权。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在存续期前3年票面利率为3.90%;在存续期后2年,如果发行人选择上调票面利率,则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为3.90%加上上调基点数,如果发行人选择不上调票面利率,则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维持3.90%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7、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5年7月24日起至2020年7月23日止。
8、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5年9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5年7月24日至2016年7月23日,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2、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债权登记日为2016年7月22日。截止该日下午收市后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其托管账户所记载的本期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3、付息时间:
(1)集中付息期:自2016年7月25日起的20个工作日。
(2)常年付息:在集中付息期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在集中付息期结束后的每日营业时间内到原认购网点领取利息。
三、付息办法
(一)本期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部分的付息办法
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其付息资金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划付至债券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债券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划付资金的时间相应顺延。债券持有人资金汇划路径变更,应在付息日前将新的资金汇划路径及时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因债券持有人资金汇划路径变更未及时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而不能及时收到资金的,发行人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
(二)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1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个人利息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4)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5广证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五、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联系人: 曾洋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914
邮政编码:510623
2、主承销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联系人: 瞿珊、张彩虹
联系电话: 010-66299517/010-66299527
传真:010-66299589
邮政编码:100033
3、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关于本次付息相关事宜,投资者可以咨询以上机构或原始认购网点,投资者还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询本付息公告。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广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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