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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04 证券简称:大连重工 公告编号:2016-050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2016-07-1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大连重工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套公司")于2016年7月15日收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6)冀民初45号《受理案件通知书》,成套公司作为原告起诉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盛华")EPC总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已获受理。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本案有关当事人 1.原告:大连重工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斌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八一路169号 委托代理人:任广盛 委托代理人单位:辽宁盛和律师事务所 2.被告: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政辉 住所: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县大仓盖镇梅家营村 3.第三人:中蓝建设工程局 法定代表人:张栋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7号2号楼1508室 (二)诉讼原因 2011年3月26日,成套公司与河北盛华签订了《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20万吨/年电石工程项目EPC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成套公司承建总价为人民币3.53亿元的20万吨/年电石工程。2011年6月3日,成套公司与中蓝建设工程局(以下简称"中蓝建设")签订土建工程施工合同,将该项目所有土建工程及配套水暖电安装工程应河北盛华要求分包给中蓝建设。总承包合同签订后,成套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进行土建工程施工并采购制造合同设备。此间,河北盛华拖延向成套公司支付相应款项,并于2012年8月2日向成套公司下达了一份关于暂停一个月施工的《指令》函件,要求于8月8日前全面停工。此后,成套公司多次就复工日期及合同款项联系被告,河北盛华一直未要求复工且不支付合同款,给成套公司造成损失。2013年12月,为避免扩大损失,经河北盛华同意,成套公司将部分设备拆除运回,力争实现二次利用以减少损失。2014年3月31日,河北盛华以其总公司需了解该项目投资情况为由要求成套公司对已完成的工程报送结算材料,随后成套公司提供了《结算书》及相应结算文件,其中土建部分结算报告由中蓝建设编制,中蓝建设应对土建部分报告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负责。2014年9月11日,中蓝建设按照河北盛华的要求重新报送土建部分结算文件。此后河北盛华一直以第三方审计未完成为由拖延结算。 鉴于河北盛华单方要求中途停工至今,其未按合同约定付款的违约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成套公司于2016年6月14日向河北盛华寄出了解除合同通知,河北盛华于2016年6月18日签收了该通知,双方依法解除了双方签订的案涉合同。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成套公司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索相关损失。 (三)诉前财产保全及进展情况 成套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依法查封被告的银行账号,冻结其账户的存款人民币 1.82亿元或查封其它等值财产。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财产保全工作尚未完成。 (四)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成套公司、河北盛华于2011年3月26日签订的《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20万吨/年电石工程项目EPC总承包合同》已经解除; 2.请求判令河北盛华支付土建工程款人民币63,000,000.00元,并自2012年8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向成套公司支付利息损失,暂计至2016年6月20日的利息损失为人民币18,761,607.12元; 3.请求判令河北盛华支付设计费、设备购置价款及安装服务费损失为人民币48,319,180.00元; 4.请求判令河北盛华向成套公司支付因河北盛华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设备相关付款义务所造成的逾期付款损失,自达到合同付款条件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向成套公司支付利息损失,暂计至2016年6月20日的利息损失为人民币50,475,878.09元; 5.请求确认在案涉工程折价、拍卖、变卖过程中成套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 6.本案诉讼费由河北盛华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3.财产保全申请书。 特此公告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7月19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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