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暨2016年半年度财务报告

2016-08-01 来源: 作者:

  (上接A30版)

  (四)资产质押

  本集团(本行)以某些资产作为卖出回购、吸收国库等协议存款、向中央银行质押借款交易协议项下的质押物质押给其他银行和机构。各期末,以贴现票据作为质押的回购协议中,接受质押的一方有权出售或再质押相关票据;以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作质押的回购协议中,接受质押的一方无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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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受托业务

  委托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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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存款是指存款者存于本集团的款项,仅用于向存款者指定的第三方发放贷款之用。贷款相关的信用风险由存款人承担。

  (六)未决诉讼

  截至2016年6月30日止,本集团尚未审理完毕的诉讼案件中本集团作为被告的案件共计18笔,涉案金额为512,276千元,本集团已将可能的损失确认为预计负债。本集团管理层认为该等事项的最终裁决与执行结果不会对本集团的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八、 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

  (一)在未纳入合并范围内的结构化主体的权益

  1、本集团(本行)投资的未纳入合并范围内的结构化主体

  本集团(本行)投资的未纳入合并范围内的结构化主体主要包括由独立第三方发行和管理的理财产品、信托受益权(资金信托计划)及资产管理计划等,本集团(本行)因持有投资而获取利息收入。

  (1)本集团(本行) 持有未纳入合并范围的结构化主体的利益所形成的资产的账面价值及最大损失风险敞口如下:

  本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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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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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集团(本行)通过直接持有投资而在第三方机构发起设立的结构化主体中享有的权益在本集团(本行)资产负债表中的相关资产负债项目列示如下:

  本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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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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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信托受益权、理财产品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支持融资债券的最大损失敞口为其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的分类为其在报告日的摊余成本或公允价值。

  本集团(本行)并未对该类结构化主体提供过流动性支持。

  2、本集团(本行)管理的未纳入合并范围内的结构化主体

  (1)理财产品

  本集团(本行)管理的未纳入合并范围内的结构化主体主要为本集团(本行)作为代理人而发行并管理的理财产品。本集团(本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设计并向特定目标客户群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并将募集到的理财资金根据产品合同的约定投入相关金融市场或投资相关金融产品,在获取投资收益后,根据合同约定分配给投资者,本集团(本行)获取销售费、管理费等手续费收入。于2016年6月30日及2015年12月31日,本集团(本行)应收管理手续费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反映的资产项目账面价值金额不重大。本集团(本行)根据准则33号(2014)对“控制”的定义,基于“当本集团在结构化主体中担任资产管理人时,本集团需要判断本集团是否为该结构化主体的主要负责人或代理人,以评估本集团是否控制该结构化主体并将其纳入合并范围。在评估和判断时,本集团综合考虑了多方面因素并定期重新评估,例如:资产管理人决策权的范围、其他方持有的实质性权利、资产管理人因提供管理服务而获得的薪酬水平、任何其他安排所带来的面临可变回报的风险敞口等原则”,未将上述结构化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未纳入合并范围内的结构化主体类型理财产品:

  2016年6月30日总规模229,879,716千元(2015年12月31日总规模166,933,377千元);

  手续费收入2016年1月1日至6月30日731,978千元(2015年1月1日至6月30日534,553千元)。

  本集团(本行)未向未纳入合并范围的该等理财产品提供财务支持。

  (2)资产证券化业务

  本集团(本行)管理的未纳入合并范围内的另一类型的结构化主体为本集团(本行)由于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由第三方信托公司设立的特定目的信托。特定目的信托从本集团(本行)购买信贷资产,以信贷资产产生的现金为基础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融资。本集团(本行)作为该特定目的信托的贷款服务机构,对转让予特定目的信托的信贷资产进行管理。本集团(本行)亦持有部分特定目的信托的各级资产支持证券。本集团(本行)认为本集团(本行)于该等结构化主体相关的可变动回报并不显著。于2016年6月30日,本集团(本行)未纳入合并范围的该等特定目的信托的最大损失风险敞口为持有的该等特定目的信托发行的各级资产支持证券人民币107,320千元。

  于2016年6月30日,由本集团(本行)作为贷款资产管理人的未纳入合并范围的该等特定目的信托总规模为人民币1,839,000千元(即资产支持证券余额)。

  于2016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本集团(本行)未向未纳入合并范围的该等特定目的信托提供财务支持。

  

  (二) 在子公司及纳入合并范围内的结构化主体中的权益

  1、通过设立和投资等方式取得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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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下列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借记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注2:融资租赁业务;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经济咨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本集团无联营企业。

  九、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一)关联方关系

  本集团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或另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本集团或对本集团施加重大影响;或本集团与另一方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被视为关联方。关联方可为个人或企业。对本集团有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包括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及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的或共同控制的企业及其控股子公司及对本行的经营或财务政策有影响的主要股东及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企业。

  1、持有本公司5%及5%以上股份的股东

  报告期内,持有本行5%及5%以上的股份的主要法人股东共有4家,分别为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8.76%、8.57%、6.16%和5.36%。

  2、子公司

  本公司的子公司的基本情况及注册资本、所持股份参见附注八(二)。

  3、其他关联方

  其他关联方主要包括本公司关键管理人员(包括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层)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及该等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

  其他企业关联方的清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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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5%及5%以上股东除外。

  (二)关联方交易及余额

  本集团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与关联方发生正常的银行业务往来交易。这些交易包括吸收的存款和发放的贷款等。本集团与关联方的交易均按照一般商业条款和正常业务程序进行,其定价与独立第三方交易一致。

  1、与持股5%及5%以上股份股东及其关联企业的交易

  (1)发放贷款和垫款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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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发放贷款和垫款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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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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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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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应收款项类投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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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应收款项类投资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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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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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利息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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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吸收存款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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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吸收存款利息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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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信托服务业务

  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信托服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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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信托服务业务手续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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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业务管理费支出-租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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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系支付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房屋租金

  2、与关键管理人员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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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与其他关联企业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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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风险管理

  金融工具风险管理概述

  1、 主要的金融风险

  本集团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的金融工具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市场风险。其中,市场风险包括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和其他价格风险。

  2、 金融风险管理的目标

  本集团金融风险管理的目标是在满足监管部门、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对银行稳健经营要求的前提下,在可接受的风险范围内,优化资本配置,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1、金融风险管理框架

  本行董事会负责制定本行总体风险偏好,审议和批准本行风险管理的目标和战略,并承担对金融风险管理实施监控的最终责任。

  高级管理层负有整体管理责任,负责风险管理的各个方面,包括实施风险管理策略、措施和信贷政策,批准风险管理的内部制度、措施和程序;风险管理部、计划财务部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管理金融风险。

  本行通过分行层面向总行风险管理职能部门直接报告的模式管理分行的风险,通过在业务部门内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团队对业务条线的风险状况实施监控管理;通过委任子公司的董事会或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若干成员,监控子公司的风险管理。

  (一)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银行的借款人或交易对手不能按事先达成的协议履行其偿还义务而违约的风险。本集团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统筹下,通过总行部门间以及总、分、支间协同配合,形成覆盖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管理、资产清收保全的全流程,以及表内、表外业务全口径的信用风险管控机制。

  报告期内,本集团持续建设和完善信用风险制度体系,修订信用风险管理相关制度,建立了信贷资产质量一把手负责、约见谈话、客户经理专兼职清收、贷款到期前监测提醒等制度;强化信用风险管控及限额管理,对重点行业、客户、业务等实施重点监控,对房地产贷款、政府融资平台等实行限额管理,强化信贷资产质量管理,加强重大信用风险事项报告管理,开展授信风险排查和授信基础管理检查;强化信用风险管控技术建设,完善授信业务相关系统功能,推动客户评级、风险预警等系统建设。

  本集团根据银监会五级分类制度,将信贷资产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级,本集团根据贷款的不同级别,采取不同的管理政策。

  贷款担保和或有负债产生的风险在实质上与客户贷款及垫款的风险一致。因此,这些交易需要经过与贷款业务相同的申请、贷后管理以及抵质押担保要求。

  1、最大信用风险敞口

  在不考虑抵押品或其他信用增级对应资产的情况下,于资产负债表日的最大信用风险是指每项金融资产的账面值减去其减值准备(贷款和垫款、表外业务已扣除保证金及存单质押金额)。最大风险金额简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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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最大信用风险敞口集中度

  当一定数量的客户进行相同的经营活动、处于相同的地理位置或其行业具有相似的经济特性时,其履行合约的能力会受到同一经济变化的影响。信用风险的集中程度反映了本集团业绩对某一特定行业或地理位置的敏感程度。

  本集团(本行)发放客户贷款行业、及地区集中度分析参看附注五(八)。

  3、 担保物及其他信用增级措施

  本集团根据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评估决定所需的担保物金额及类型。

  担保物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对于买入返售交易,担保物主要为票据、有价证券等;

  对于商业贷款,担保物主要为房地产、存货、金融质押品及交通运输设备等;

  对于个人贷款,担保物主要为居民住宅。

  管理层会监视担保物的市场价值,根据相关协议要求追加担保物,并在进行损失准备的充足性审查时监视担保物的市价变化。

  4、 信用质量

  (1)各项存在信用风险的资产的信用质量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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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已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指进行减值测试后确定的已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

  (2)发放贷款及垫款

  1)既未逾期也未减值的发放贷款及垫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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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已逾期未减值的发放贷款和垫款的期限分析

  本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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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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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集团认为该部分逾期贷款,可以通过借款人经营偿还、担保人代偿及处置抵质押物或查封物等方式获得补偿,属暂时性逾期,所以并未将其认定为减值贷款。

  3)已减值的发放贷款和垫款

  如果有客观证据表明发放贷款及垫款在初始确认后有一项或多项情况发生,且该情况对贷款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有影响且该影响能可靠估计,则该发放贷款及垫款被认为是已减值贷款。贷款减值的客观证据包括下列各项:借款人或借款集团发生严重财务困难;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债务人很可能倒闭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以及公开的数据表明债务人预计未来现金流量减少且可计量,如拖欠款情况的恶化或经济条件的骤变等可以导致债务人不履行责任的因素的变化。

  已减值发放贷款和垫款按照担保方式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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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抵押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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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重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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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债券及应收款项类投资的信用质量

  1)于资产负债表日,债券及应收款项类投资的信用质量按类型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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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未剔除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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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未剔除减值准备。

  (二)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使本集团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本集团的市场风险主要来自利率和汇率产品的头寸。市场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避免收入和权益由于市场风险产生不可控制的损失,同时降低金融工具内在波动性对本集团的影响。

  本集团董事会负责整体市场风险的管理,包括审批市场风险管理战略、程序、量化标准、风险限额等。高级管理层负责制订、定期审查和监督执行市场风险管理的政策、程序以及具体的操作规程。

  本集团市场风险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分级授权实施”的管理模式,总行统一制定全行市场风险管理政策、授权方案和市场风险限额方案。风险管理部为全行市场风险的牵头管理部门,负责对全行总体市场风险状况的监测和报告,通过对本集团市场风险政策、授权和限额的执行情况进行中台监控,对发现的市场风险异常情况与违规情况及时进行报告与处理,以监控与管理市场风险;风险管理部定期向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提交市场风险报告。金融市场部、金融同业部、投资银行部是本集团市场风险管理的主要执行部门,负责根据本集团的市场风险管理办法及批准的市场风险限额,进行前台资金交易。

  本集团将金融资产分为交易账户和银行账户进行管理。为交易目的或规避交易账户其他项目的风险而持有的可以自由交易的金融工具记入交易账户,其他则记入银行账户。

  本集团通过业务限额、止损限额和风险限额三大类限额对人民币和外汇及衍生品业务的市场风险进行全面监控和管理,设计涵盖交易账户、银行账户所有资产的市场风险因素的压力测试方案,并经过一定审批程序后,按季开展两类账户的压力测试工作。

  管理层认为,因本集团交易性业务面对的市场风险并不重大,本集团没有单独对该业务的市场风险作出量化的披露。

  1、 利率风险

  本集团的利率风险主要包括资产、负债重定价期限错配引起净利息收入变动的风险和交易账户头寸市值变动的风险。

  本集团主要通过调整资产和负债结构管理利率风险,定期监测利率敏感性缺口等指标,并采用风险敞口分析,对资产和负债重新定价特征进行静态测量。本集团定期召开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会议,根据市场利率走势,调整资产和负债的结构,管理利率风险敞口。

  (1)本集团

  于2016年6月30日,本集团的资产负债表按合同重定价日或到期日两者较早者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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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2015年12月31日,本集团的资产负债表按合同重定价日或到期日两者较早者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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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行

  于2016年6月30日,本行的资产负债表按合同重定价日或到期日两者较早者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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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2015年12月31日,本行的资产负债表按合同重定价日或到期日两者较早者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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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 投资中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剩余到期日不代表本集团打算持有至最后到期日。

  银行账户利率风险是本集团利率风险的主要组成部分,产生利率风险的因素包括合同到期日的时差与资产、负债重定价期限的差异,交易账户头寸的利率风险主要来自资金业务的投资组合。由于交易账户头寸总量极小,本集团面对的此类利率风险并不重大。

  本集团定期监测利率风险头寸,对利率风险的衡量与控制主要采用敏感性分析。本集团定期对这些利率头寸进行利率敏感度分析,以计量及管理风险,目的是防范利率变动对净利息收入的潜在负面影响,维持净利息收入的平稳增长。对于交易账户头寸,本集团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以真实反映盈亏状况。

  人民币存款和贷款的基准利率均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本集团是按中国人民银行所定的利率进行贷款及存款活动。本集团的金融资产及负债均以人民币为主。

  

  以下列示截至2015年12月31日、2016年6月30日按当时金融资产和负债(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和负债外)进行缺口性分析所得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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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转A32版)

本版导读

2016-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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