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7-06-26 来源: 作者:

  证券简称:骆驼股份 证券代码:601311 公告编号:临2017-068

  债券简称:骆驼转债 债券代码:113012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骆驼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修正前转股价格:16.78元/股

  ● 修正后转股价格:16.72元/股

  ● 转股价格调整起始日期:2017年6月30日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3月24日公开发行了71,7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骆驼转债,债券代码:113012),根据《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骆驼转债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时,公司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2017年5月9日,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截止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的公司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61元(含税),除息日为2017年6月30日。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7年5月11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根据上述规定,骆驼转债的转股价格将于2017年6月30日起由原来的16.78元/股调整为16.72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17年6月30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6月26日

  

  证券代码:601311 证券简称:骆驼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067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61元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7年5月9日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6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848,396,75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6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51,752,140.75元。

  三、相关日期

  ■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红利的股东以外的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刘国本、刘长来、杨诗军、王从强、谭文萍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61元。

  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本公司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0549元。如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按照《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执行。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0549元。对于沪港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

  (4)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自行缴纳其取得现金红利所应承担的税款,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61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10-3340127

  特此公告。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6月26日

本版导读

2017-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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