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17-06-26 来源: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9元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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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7年5月26日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083,012,671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9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87,471,140.39元。

  三、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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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中国中化股份有限公司

  3. 扣税说明

  1、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9元,待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公司委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相应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081元。如 QFII 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向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81元,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9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31768823

  特此公告。

  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26日

本版导读

2017-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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