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减、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11月6日下午15: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1月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1月5日下午15:00 至2017年11月6日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金沙社区金辉路15号理邦仪器工业园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张浩 董事长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代理人)共 7 人,合计持有股份数327,978,0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0646%,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均为 2017 年 10 月 31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拥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或代理人)。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共 5 人,持有股份数 327,574,9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9957%;参加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或代理人)共 2人,持有股份数 403,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9%。
2、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327,578,0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8780%;
反对 4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122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 5,866,3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93.6167%;
反对 40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6.383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205,939,9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作为本次持股计划的参与人,关联人股东张浩先生回避了本项议案的表决,其所持股份不计入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关于本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 6266,3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
(三)审议通过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205,939,9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作为本次持股计划的参与人,关联人股东张浩先生回避了本项议案的表决,其所持股份不计入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关于本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 6266,3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
(四)审议《关于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205,939,9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作为本次持股计划的参与人,关联人股东张浩先生回避了本项议案的表决,其所持股份不计入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关于本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 6266,3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刘春城律师、许婷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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