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11月06日(星期一)下午14:30时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开始时间为2017年11月05日下午15:00 至2017年11月06日15:00 ;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1月06日上午9:30~11:30 ,下午13:00~15:00。
(2)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40号大唐电信集团主楼11层。
(3)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付景林先生
(6)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30人,代表股份117,213,6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股的18.01%
(2)出席现场股东和网络投票股东情况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83,400,3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14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6人,代表股份33,813,3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955%。
(3)公司董事长,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穆曼怡、吴团结律师出席了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下属公司向供应商申请的商业信用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7,208,858 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99.9959%;反对4,80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004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总股份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34,185,6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0%;反对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7,210,658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99.9974%;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002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总股份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34,187,4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2%;反对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穆曼怡、吴团结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经与会董事与记录人签字的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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