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届次:2017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股东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4、会议时间及地点:
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为2017年11月6日下午15:00,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南路15号。
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1月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时间为2017年11月5日15:00至2017年11月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股权登记日:2017年10月31日
6、本次股东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名,代表股份132,432,39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2854%,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股份132,076,6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2040%;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人,代表股份355,79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814%。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全体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长秦本军先生主持,公司聘请的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李哲、王冰律师对本次大会进行见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议案表决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选举《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议案1.01-1.04)、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议案2.01-2.03)、《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议案3.01-3.02)的议案,分别以累积投票制的方式进行表决;《关于公司签订"微链贷"合作协议暨对外担保的议案》(议案4)、《关于注册地址变更并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议案》(议案5),以非累计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审议《关于选举秦本军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2,076,602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13%。;反对0股,弃权355,79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5,7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6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874,4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3241%;反对0股,弃权355,79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5,7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759%。
1.02审议《关于选举姚新德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2,076,602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13%。;反对0股,弃权355,79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5,7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6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874,4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3241%;反对0股,弃权355,79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5,7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759%。
1.03审议《关于选举谢永富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2,076,602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13%。;反对0股,弃权355,79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5,7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6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874,4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3241%;反对0股,弃权355,79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5,7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759%。
1.04审议《关于选举白昱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2,076,603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13%。;反对0股,弃权355,79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5,7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6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874,4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3241%;反对0股,弃权355,79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5,7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759%。
2.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审议《关于选举黄丽娟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2,076,602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13%。;反对0股,弃权355,79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5,7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6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874,4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3241%;反对0股,弃权355,79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5,7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759%。
2.02审议《关于选举连漪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2,076,603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13%。;反对0股,弃权355,79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5,7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6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874,4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3241%;反对0股,弃权355,79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5,7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759%。
2.03审议《关于选举李存洁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2,076,602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13%。;反对0股,弃权355,79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5,7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6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874,4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3241%;反对0股,弃权355,79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5,7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759%。
3.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3.01审议《关于选举周庆伟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2,076,603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13%。;反对0股,弃权355,79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5,7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6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874,4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3241%;反对0股,弃权355,79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5,7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759%。
3.02审议《关于选举王雪婷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2,076,602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13%。;反对0股,弃权355,79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5,7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6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874,4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3241%;反对0股,弃权355,79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5,7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759%。
4.审议《关于公司签订"微链贷"合作协议暨对外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2,412,995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4%;反对1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6%;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210,8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86%;反对1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14%;弃权0股。
5.审议《关于注册地址变更并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2,412,995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4%;反对1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6%;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210,8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86%;反对1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14%;弃权0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李哲、王冰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五、会议备查文件
1.公司2017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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