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建设盘龙药业华池县药源基地的进展暨签署投资合同书公告

2018-07-18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投资的基本情况

  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盘龙药业”)为积极响应国家关于“坚决打好精准脱贫等三大攻坚战”的号召,发挥企业在产业扶贫中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甘肃省庆阳市华池县经济社会发展,加快脱贫攻坚步伐,进一步挖掘华池县自然资源优势,公司在华池县建设了以黄芪为主的药源基地。

  2018年1月2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建设甘肃省华池县盘龙植物药业有限公司药源基地的议案》。授权陕西商洛盘龙植物药业有限公司与华池县人民政府签署了《华池县药源基地建设项目合作协议书》注册成立了甘肃盘龙药业有限公司(简称“甘肃盘龙”)。

  2018年6月2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增资5000万元投资建设甘肃盘龙药业药材加工生产线及药源基地建设项目的议案》。为了响应国家脱贫攻坚政策,实现规模化种植,完善上游产业链,尽快带动当地百姓脱贫致富,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公司董事会决定将甘肃盘龙变更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在原有2000万元投资额度的基础上追加5000万元的投资额度,用于药源基地及中药材加工生产线的建设。公司董事会决定指派孔丹先生为甘肃盘龙执行董事,办理甘肃盘龙工商变更相关事宜,并全面负责甘肃盘龙工作。

  二、签署《甘肃盘龙药业中药加工生产线及药源基地建设项目合同书》情况

  近日,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与华池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签订《甘肃盘龙药业中药加工生产线及药源基地建设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项目”),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项目名称

  甘肃盘龙药业中药加工生产线及药源基地建设项目

  (二)项目总体规划及实施步骤

  1、乙方将甘肃盘龙药业有限公司变更为全资子公司,在原投资额度2000万元的基础上,增加投资额度至5000万元用于项目投资;乙方在履行合法程序的情况下,在后期视项目需要,可进一步加大投资力度。

  2、项目建设总体规划:通过乙方示范种植和政府主导推动当地中药材种植面积达到相应规模后,投资建设中药加工生产线,其中:

  (1)药源基地建设项目,计划利用3年(2018一一2020)时间,乙方完成自种中药材1万亩,甲方主导推动全县黄芪种植面积达到9万亩,全县种植面积达到总计10万亩。

  (2)中药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规划占地面积184亩(实际出让土地以勘测定界为准),土地选址位于华池县柔远镇孙家川村白家川组,主要包括:中药材储存库房、初加工生产线、深加工提取生产线、后期综合性大型制药设备及相关研发等配套设施。

  (三)合作计划和前景展望

  乙方子公司甘肃盘龙负责项目的具体和经营:(1)黄芪种植采取“公司+合作社+农户”的合作经营模式。甘肃盘龙按计划逐步实现自身种植黄芪1万亩,华池县政府积极推动当地农户加入合作社组织,农户以自有资金或政府扶持资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资本入股合作社,成为合作社的股东。甘肃盘龙按照市场价格向合作社或农户提供种苗,并承诺在符合公司收购标准的情况下,对所收获的中药材保价收购,促进农民增收,贫困户脱贫。(2)在华池县黄芪种植达到相应面积时,甘肃盘龙投资建设中药材加工生产线,将当地黄芪或其他中药材进行粗加工、深加工提取,直至建立综合性大型制药企业,通过种植、加工、销售,在当地形成全国性的黄芪交易市场。

  (四)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有违反并造成对方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在项目用地实际交付并取得施工许可证后1个月有效工期内进行药材种植和相关建设,若未按期开工造成土地闲置一年以上的,向甲方按出让总额的10%缴纳土地闲置费。

  3、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利用、经营土地,不得私自改变土地用途;私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甲方可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4、乙方因自身原因需停止项目开发的,须提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并做好相关善后工作;如未告知甲方,乙方自行停止项目开发,甲方有权收回所有土地使用权。因甲方原因导致项目停止开发的,甲方收回土地使用权时,应按照乙方投资金额及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

  5、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中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给乙方提供协助、优惠和扶持。甲方没有按照约定推动当地种植面积达到相应规模及没有按照约定、承诺、政策落实相关优惠及扶持政策的,属于违约。

  6、在甲方违约的情况下,乙方有权暂缓投资建设,该暂缓投资建设不属于违约,不承担违约责任及不属于土地闲置情形。

  7、乙方视后期发展情况,可以在7000万投资额度外追加投资,该项额外投资不构成乙方的义务,且应在履行合法程序后进行。

  (五)附则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补充,补充的合同条款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2、甲乙双方往来加盖公章函件的内容构成本合同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函件中内容有冲突的,以对乙方有利的内容为准。

  3、甲方承认,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乙方子公司甘肃盘龙)为本合同有效的权利义务主体。

  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5、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均须相关各方协商后签署书面文件。

  6、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三、投资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此次投资该项目建成后形成了新的产业链,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完整产业链布局,增加企业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强了企业抗风险能力,有利于拓展公司经营领域,优化经营结构,实现收益多元化,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同时,项目可促进华池县产业扶贫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带动贫困户早日脱贫致富,社会效益显著。

  四、投资的风险提示

  本次投资是公司从长远利益出发所作出的慎重决策,但尚可能面临因项目周期较长,可能受自然环境、市场环境、国家产业政策、技术、中药材价格波动等因素带来的风险。针对上述风险,公司将密切关注该项目的实施过程和进展情况,审慎决策,加强内部控制与风险防范机制,以有效防范风险。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五、备查文件

  1、《甘肃盘龙药业中药加工生产线及药源基地建设项目合同书》。

  特此公告。

  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7月17日

本版导读

2018-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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