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判决的公告

2018-07-18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仲裁的基本情况

  2018年7月17日,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未名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8)京0108民初22373号】,判决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限内向未名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提供相关财务报告和财务数据,供未名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及其委托的审计机构查阅和复制。

  该诉讼原告未名生物医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4月23日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立案。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

  原告:未名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住所地:厦门火炬高新区北大生物园金尚路80号

  法定代表人:杨晓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跃,北京市天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为,北京市天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39号

  法人代表:潘爱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运达,北京鹏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扬,北京鹏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二)诉讼请求

  1、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完整提供该公司201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公司自2017年度至判决生效日的财务账薄、凭证、财务报表供未名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和未名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委托的审计机构查阅、复制;

  2、 诉讼费用由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承担。

  (三)事实及理由:

  未名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系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股东,因年度财务审计需要,需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提供2017年度财务报表等资料以及聘请审计机构查阅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账簿,但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在未名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提出该等请求后无任何理由拒绝协助和提供方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文件资料。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中也有明确规定。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不予配合的行为侵害了未名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的知情权,损害了未名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的合法利益,特根据《公司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至法院。

  三、判决情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该公司二0一七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财务报表备好,供未名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及其委托的审计机构查阅、复制,自查阅、复制之日起不超过十个工作日;

  2、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该公司二0一七年度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会计账簿备好,供未名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及其委托的审计机构查阅,自查阅之日起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

  3、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该公司自二0一八年一月一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会计报表备好,供未名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及其委托的审计机构查阅、复制,自查阅之日起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

  4、驳回未名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原告未名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判决的依法执行,将对公司2017年财务报表的审计及相关数据确认及2018年半年度和以后的财务报表顺利编制扫除障碍。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有利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2018)京0108民初 22373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7 月 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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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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