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07-18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大会”)于 2018年7月17日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出席情况如下: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8年7月17日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7月16日至2018年7月1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7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18年7月16日下午15:00至2018年7月17日下午15:00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3201室。

  4、会议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由于公司董事长因工作原因不能出席并主持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推选董事单军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6、股权登记日:2018年7月10日。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本公司股份总数为819,854,713股,本次会议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3人,代表股份176,363,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5115%。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1人,代表股份176,36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5111%;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3,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4%。

  2、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书面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增补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投票表决。

  1.01《关于增补刘键鹏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增补刘键鹏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止。

  表决情况:得票数176,362,4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得票数2,402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6471%;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1.02《关于增补周成斌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增补周成斌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止。

  表决情况:得票数176,362,4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得票数2,402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6471%;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增补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投票表决。

  2.01《关于增补郭勋先生为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增补郭勋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任期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止。

  表决情况:得票数176,362,4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得票数2,402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6471%;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2.02《关于增补邓丽丹女士为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增补邓丽丹女士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任期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止。

  表决情况:得票数176,362,4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得票数2,402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6471%;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 龙云飞 李婕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2、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3、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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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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