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提示性公告

2018-07-18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经司法裁定并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执行,本公司1家法人单位所持172,693股份已过户至83户实际出资人名下。

  2、本次限售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172,69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4%。

  3、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8年7月19日。

  一、司法判决与裁定过户

  1、司法判决及裁定事项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0日作出了《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16)粤0703民初3081-3096号、3097-3113号、3114-3130号、3131-3147号、3148-3164号]》(以下简称“《调解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江门甘化综合厂”名下的“广东甘化(股票代码为000576)” 172,693股限售流通股属林建民等83人所有。”

  “二、应协助林建民等83人将上述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过户登记到各人名下,并同时协助办理解除上述股份的限售手续。”

  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703民初3081-3096号、3097-3113号、3114-3130号、3131-3147号、3148-3164号]民事调解书,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9日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粤0703执2950、3047、3055、3056、3092号]》及《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粤0703执2950、3047、3055、3056、3092号]》(以下简称“裁定书”),具体协助执行及裁定内容如下:

  “将登记在“江门综合厂”名下“广东甘化”(股票代码为000576)的172,693股限售流通股过户到林建民等83人名下。”

  2、司法裁定执行完毕后持有限售股份的股东情况

  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703民初3081-3096号、3097-3113号、3114-3130号、3131-3147号、3148-3164号]民事调解书,以及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9日向中国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国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将上述股份过户办理完毕。过户完成前后,涉及到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售股份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表:

  (1)过户完成前持有的限售股份股东及持股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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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司法裁定及过户完成后林建民等83户实际出资人股东及其持有的限售股份情况表暨解除限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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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概述

  1、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方案概述

  以股抵债:根据本公司以股抵债及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前,本公司先行以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公司的部分负债回购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然后依法予以注销。回购价格在2005年10月31日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基础上,参考广东联信资产评估与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股权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对公司国有股的估值,确定为每股2.14元,以股抵债股数24,747,468股,以股抵债的金额52,959,581.52元。

  对价方案: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每10股将获得以资本公积金定向转增的9.7股,相当于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得3.6股的对价。

  2、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股东大会日期、届次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经2006年2月21日召开的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

  3、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期

  公司2006年3月9日刊登股以股抵债及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以股抵债及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股权分置改革的股份变更登记日为2006年3月10日,流通股股东获得转增股份上市交易日为2006年3月13日。

  三、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做出的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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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18年7月19日;

  2、本次可上市流通股份的总数为172,693股,占总股本比例0.04%;

  3、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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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股本结构变化和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前后的股本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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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股东持股变化情况及历次限售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股东自公司股改实施后至今持股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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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林建民等83人目前共持有公司限售股份172,693股。根据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签发编号为(2016)粤0703民初3081-3096号、3097-3113号、3114-3130号、3131-3147号、3148-316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林建民等83人为172,693股限售流通股的实际出资认购人,上述股份由原“江门甘化综合厂”变更到林建民等83人名下;变更后,上述林建民等83人持有公司股份数为172,693股。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存管部于2018年5月30日提供给公司的《限售股份明细数据表》,上述股份的过户手续已经办理完毕。

  2、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历次解除限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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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机构,对本次解除限售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下列结论性意见: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本次实际可流通股份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二)上述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遵守股权分置改革时作出的各项承诺,不存在尚未完全履行承诺前出售股份的情形;

  (三)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因此,保荐机构同意上述申请限售股份持有人所持有的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八、控股股东对解除限售股份的持有意图及减持计划

  本次未对控股股东所持限售股份办理解除限售。

  九、其他事项

  1、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 是 □ √否;

  2、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公司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情况。

  □ 是 □ √否;

  3、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 是 □ √否;

  4、解除股份限售的持股1%以上的股东已提交知悉并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和深交所有关业务规则的承诺文件。

  □是 □ √不适用;

  十、备查文件

  1、《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16)粤0703民初3081-3096号、3097-3113号、3114-3130号、3131-3147号、3148-3164号]》

  2、《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粤0703执2950、3047、3055、3056、3092号]》

  3、《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粤0703执2950、3047、3055、3056、3092号]》

  4、解除股份限售申请表

  5、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本版导读

2018-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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