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中科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股票代码:002290 股票简称:中科新材 公告编号:2018-092
苏州中科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
理财产品到期赎回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苏州中科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2017年11月15日召开的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公司决定继续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最高额度为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在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并授权管理层具体实施相关事宜。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10月27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公告》。
一、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情况
2018年7月12日,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兴禾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6,000万元人民币在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办理了“江南银行结构性存在2018年B180”业务,理财期限为2018年7月12日至2018年8月17日。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7月13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
二、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到期赎回的情况
上述理财产品已到期,公司将上述人民币6,000万元的理财产品予以赎回,取得理财收益252,000.00元。截至本公告日,本金及收益合计60,252,000.00元已划转至募集资金专户。
三、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前12个月内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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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在前12个月内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累计金额为142,000万元,已到期118,000万元,累计取得理财收益为8,367,781.98元。
四、备查文件
1、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回单;
特此公告。
苏州中科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290 证券简称:中科新材 公告编号:2018-091
苏州中科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2018年8月20日下午14:30,会期半天;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2018年8月19日下午15:00一2018年8月2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2018年8月20日上午9:30一11:30,下午13:00一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苏州工业园区后戴街108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3.投票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艾萍女士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经与会董事推举,由梁旭先生代为主持。
5.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78,657,01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2.407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78,657,01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2.407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518,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13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518,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137%。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
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终止对深圳市中科鼎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8,657,01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1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亘、司慧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中科新材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中科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中科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