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8-08-21 来源: 作者:

  股票代码:601727 证券简称:上海电气 编号:临2018-081

  衍生证券代码:113008 证券简称:电气转债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电气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修正前转股价格:10.37元/股

  ●修正后转股价格:10.28元/股

  ●电气转债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18年8月28日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6月29日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利润分配实施之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基础,每10股分配现金股利人民币0.9195元(含税)。根据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可转债发行的有关规定,本次对可转债转股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述规定。

  二、转股价格调整公式

  根据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可转债发行的有关规定,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送红股、增发新股或配股、派息等情况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息: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初始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息,P1为调整后转股价。

  根据上述规定,电气转债(113008)转股价格自2018年8月28日起由原来的每股人民币10.37元调整为每股人民币10.28元。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18年8月28日(除权除息日)起生效。电气转债自2018年8月20日至2018年8月27日期间停止转股,2018年8月28日(除权除息日)起恢复转股。

  特此公告。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8月20日

  报备文件

  1、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证券代码:601727 证券简称:上海电气 公告编号:2018-080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9195元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8年6月29日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7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4,725,180,717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9195元(含税),预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353,980,367元。

  三、相关日期

  ■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持有的公司A股的现金股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A股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9195元人民币;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对于持有公司A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股息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9195元。

  (3)对于持有公司A股的合资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即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由公司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8276元。如该类股东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公司将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4)对于相关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8276元人民币。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09195元人民币。

  五、

  有关咨询办法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33261888

  特此公告。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8月21日

本版导读

2018-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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