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欧阳宣、新天地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仲裁案的公告

2018-08-21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因与欧阳宣、西藏新天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公告标题及以下简称“新天地”)关于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金之彩”)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以下简称“本案”),于2018年8月17日收到深圳仲裁委员会的《案件受理通知书》。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3年10月25日与深圳金之彩及其原股东新天地(第二被申请人)、欧阳宣(第一被申请人)签订了《关于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之股权收购协议》(以下简称“《收购协议》”或“本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3年10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购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70%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35)。

  《收购协议》明确约定了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收购协议》签订后,本公司按照《收购协议》的约定履行了义务,而第一、二被申请人存在诸多违法违约行为,包括未能完成业绩承诺目标(在业绩承诺期间内,第一、二被申请人未能完成深圳金之彩2014年度及2015年度的业绩承诺),且拒绝履行《收购协议》中的业绩承诺条款;违反《收购协议》中作出的多项陈述、保证及承诺;阻挠本公司及深圳金之彩行使股东权利等。

  根据《收购协议》第十三条第13.2款的规定,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因本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均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鉴于上述等情况,公司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有关仲裁请求如下:

  1、裁决解除申请人与第一、二被申请人于2013年10月25日签署的《收购协议》;

  2、裁决第一、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已经支付的股权收购款人民币201,960,949.72元;

  3、裁决第一、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因第一、二被申请人违约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损失金额以申请人支付的股权收购款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自申请人实际支付股权收购款之日起计算至第一、二被申请人实际付清全部股权收购款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8月16日为人民币41,612,336元;

  4、裁决第一、二被申请人连带补偿申请人为主张权利所产生的律师费损失人民币800,000元;

  5、裁决在第一、二被申请人付清上述二、三、四项规定的款项后,申请人将其持有的深圳金之彩70%的股权返还给第二被申请人,第一、二被申请人配合申请人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6、裁决第一、二被申请人连带承担本案一切仲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鉴定费、评估费等);

  7、裁决如第一、二被申请人未按裁决确定的期限按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则第一、二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不存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一章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有关规定的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司作为申请人提起仲裁申请,旨在督促第一、二被申请人按照《收购协议》及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违约责任,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本案尚未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公司将根据本案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仲裁申请书》及《案件受理通知书》。

  特此公告。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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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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