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08-21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取消、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8月20日(星期一)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8月19日至2018年8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8月20日 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8月19日15:00至2018 年8月2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舫山东二路829号六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力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45,632,640股,占公司总股本66,680,000股的68.4353%。其中: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45,628,9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429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2、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3,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其中: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理人)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人,代表股份3,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补选公司监事选举李婷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同意45,631,9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5%;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0811%;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918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姓名:谭昆仑、齐欣

  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8月20日

本版导读

2018-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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