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2018-08-21 来源: 作者:

  (上接A26版)

  2、房屋建筑物

  (1)自有房屋及建筑物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自有的房产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

  (2)公司租赁使用的房屋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对外承租的经营性租赁房屋情况如下表所示:

  ■

  南京斯高谱原承租的办公地点于2017年10月31日合同期满,南京斯高谱另行承租上述房产作为办公地点。该房产的所有权人为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其于2014年12月19日出具的《证明函》,其对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342号房产(以下简称“该处房产”)享有完整的处分权,其将该处房产出租给江苏诺普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止,江苏诺普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自行将该处房产部分或全部转租给第三方,无需另行征得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

  2018年1月15日,南京斯高谱就上述承租房产取得南京市房地产市场交易管理中心出具的编号为宁房租(市)字第201804514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3)公司对外出租的房屋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出租的情况如下:

  ■

  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资产完整,其自有的生产经营用房及相关土地使用权均已办理权属登记,实际用途与证载用途或规划用途相符,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和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发行人所租赁房屋的权属清晰且已办理租赁备案手续、相关租赁合法有效。出租方与发行人股东、董监高及客户不存在关联关系,租赁价格公允、程序合规。发行人不存在占用国有划拨地或集体土地的情形。

  (二)主要无形资产

  公司所拥有的无形资产主要包括商标、专利、土地使用权等。

  1、商标

  (1)注册商标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的境内注册商标共计10个,境外注册商标3个,具体情况如下:

  ■

  注1:上述第11项商标为在美国注册的境外商标、第12项商标为在德国注册的境外商标、第13项为在欧盟注册的境外商标。根据浙江汇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6日出具的《商标存续说明》,美国第9类商标NEXCOPE(注册号3851206)为宁波永新(Ningbo Yongxin Optics Co., Ltd)合法拥有的注册商标,符合美国当地法律,目前不存在争议纠纷和瑕疵,受美国法律保护。德国第9类商标NEXCOPE(注册号302017102722)为宁波永新(Ningbo Yongxin Optics Co., Ltd)合法拥有的注册商标,符合德国当地法律,目前不存在争议纠纷和瑕疵,受德国法律保护。欧盟第9类商标NEXCOPE(注册号016475931)为宁波永新(Ningbo Yongxin Optics Co., Ltd)合法拥有的注册商标,符合欧盟当地法律,目前不存在争议纠纷和瑕疵,受欧盟法律保护。

  注2:上述第7项、11项商标原为宁波永新全资子公司永新国贸持有,后转让给宁波永新。

  (2)被许可使用的商标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被许可使用的商标共计4个,具体情况如下:

  ■

  注:株式会社尼康与南京永新于2013年10月28日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株式会社尼康同意南京永新根据其提供的使用方法使用其商标,合同期限为2013年10月28日起至2024年4月4日止。作为许可商标使用权的对价,南京永新每销售或以其他方法处分一台“技术援助产品”,需要支付给株式会社尼康15美元提成费。

  报告期内,公司确认上述的商标使用费用分别为35.45万元、34.95万元、30.84万元和14.00万元。

  (3)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授权他人使用的商标共计1个,具体情况如下:

  ■

  注:南京永新与南京江南光电仪器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日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南京永新将已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注册登记的第9类商标(注册号:第122995号江南商标)许可南京江南光电仪器有限公司使用在其生产“光学仪器”产品上。南京江南光电仪器有限公司需根据销售不同型号产品的数量给予南京永新每台2.7元到79元不等的商标使用的许可费,许可使用的期限为2014年1月1日到2023年2月28日。

  报告期内,公司收取的商标使用费用分别为5.01万元、4.77万元、1.46万元和0.36万元。

  2、专利

  (1)注册专利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已取得60项专利,其中,发明专利9项,上述专利主要情况如下:

  ■

  注1:宁波永新遗失上表第4项专利的专利证书,专利证书不能补办。

  注2:上表第49、50项为共有专利,根据深圳市仰望科技有限公司和南京永新于2018年7月26日签订的《确认函》,深圳市仰望科技有限公司和南京永新为专利号为ZL201530539835.X和ZL201630150673.5的外观设计专利共有权人,上述外观设计专利为双方共同共有(申请及维护专利产生的费用,由双方平均分担),需经对方书面同意后,双方方可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上述外观设计专利,使用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所产生的收益归各自享有,无需支付给对方任何费用。双方不存在因上述共有专利产生法律纠纷或引致潜在法律纠纷的情形。

  注3:宁波永新将上表第10项专利许可南京永新使用。宁波永新与南京永新于2017年6月2日签订《专利许可合同》,宁波永新同意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南京永新使用其拥有的专利号为ZL201020161500.0的专利,实施期限为2017年6月2日起至2020年4月12日止,南京永新无需向宁波永新支付任何专利使用费。

  (2)被许可使用的专利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被许可使用的专利共计2个,具体情况如下:

  ■

  浙江大学与宁波永新于2016年5月4日签订《技术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浙江大学同意以普通方式许可宁波永新使用其拥有的专利号为ZL201210227898.7的专利,实施期限为2016年5月5日起至2022年5月4日止,宁波永新需向浙江大学支付专利使用费50万元。

  浙江大学与宁波永新于2017年3月19日签订《技术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浙江大学同意以普通方式许可宁波永新使用其拥有的专利号为ZL201310257782.2的专利,实施期限为2017年3月20日起至2023年3月20日止,宁波永新需向浙江大学支付专利使用费50万元。

  (3)公司相关专利的保护范围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生产、销售的主要产品类别为生物显微镜及工业显微镜、条码扫描仪镜头、平面光学元件和专业成像光学部组件,前述四大类别的产品均已申请并取得相关专利证书,具体情况如下:

  ■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四大类别的产品均已申请并取得相关专利证书,专利的保护范围覆盖公司全部内、外销产品。

  3、土地使用权

  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主要为公司生产经营用地,均已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具体情况如下:

  ■

  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

  5、域名

  ■

  (三)资产使用许可情况

  除租赁房产、专利与商标许可外,公司未允许他人使用公司所有的资产,也未作为被许可方使用其他人资产;公司资产不存在任何纠纷以及潜在纠纷。

  (四)发行人对知识产权进行有效管理制定的内控制度

  1、《知识产权管理总则》

  发行人制定了《知识产权管理总则》,发行人知识产权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工协作、规范有序的原则。总经理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知识产权目标并实施考核。发行人设立知识产权办负责知识产权的内部管理工作,其具体职责如下:

  ①制定知识产权各类管理规定,协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划分各岗位的管理范围与职责,指导、监督、检查其他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②审核业务部门的知识产权申请,组织和建立知识产权档案管理;

  ③代表公司负责知识产权的申请等对外工作;

  ④协同总经办对外处理知识产权相关纠纷、诉讼等事项;

  ⑤参与签订或审核涉及本专业知识产权内容的各类合同、协议,建立知识产权合同档案;

  ⑥组织宣传和学习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并交流经验。

  2、《专利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专利的管理,发行人制定了《专利管理制度》,该制度对发行人的专利申请与应用、专利实施及许可、专利管理与保护等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此外,发行人建立了专利台账及专利档案,对发行人的现有专利情况(包括专利名称、专利号、专利类型、专利有效期等)、专利申报进度、专利年费缴纳情况等进行了详细记录和及时更新,且由专员负责管理台账及档案,有效执行了前述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经核查,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专利管理的制度得到切实执行,除发行人自愿放弃专利所有权外,未发生因疏忽未缴纳专利费年费而导致专利权终止等情形。

  3、《商标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商标的管理,发行人制定了《商标管理制度》,该制度对发行人经营涉及商标管理方面的商标注册、商标印制、商标使用、商标保护、商标管理、商标授权等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此外,发行人建立了商标台账及商标档案,对发行人的现有商标情况(包括商标名称、注册号、核定使用商标类别、商标有效期等)、商标申报进度、商标续展情况等进行详细记录和及时更新,且由专员负责管理台账及档案,有效执行了前述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经核查,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商标管理的制度得到切实执行,发行人未发生因疏忽而导致商标到期未能续展或已注册商标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五)特许经营权情况

  本公司无特许经营权情况。

  发行人拥有的业务经营资质如下:

  ■

  六、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情况

  (一)实际控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如下:

  ■

  (下转A28版)

本版导读

2018-08-21

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