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上市公司名称: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简称:新天然气
股票代码:603393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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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日期:2018年9月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为“《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提要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的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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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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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股东情况
烟台昭宣元泰九鼎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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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昆吾民乐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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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富春九鼎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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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昆吾民安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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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春秋晋文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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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荣丰九鼎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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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春秋齐桓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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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春秋楚庄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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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恒泰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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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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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关系
烟台元泰九鼎、昆吾民乐九鼎、烟台富春九鼎、昆吾民安九鼎、嘉兴晋文九鼎、苏州荣丰九鼎、嘉兴齐桓九鼎、嘉兴楚庄九鼎、无锡恒泰九鼎(以上机构股东统称为 “九鼎投资”)是一致行动人,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昆吾民乐九鼎持有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总额的5.26%。昆吾民安九鼎持有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总额的6%。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基金出资人资金需求而做出的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二、 未来12个月内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持有的新天然气股份,并将按照2018年8月21日向贵司发送的《无锡恒泰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苏州工业园区昆吾民乐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苏州工业园区昆吾民安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烟台昭宣元泰九鼎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嘉兴春秋晋文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苏州荣丰九鼎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嘉兴春秋齐桓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嘉兴春秋楚庄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一一关于减持所持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减持计划告知函》中内容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方式减持。
二、 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1、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有新天然气变化情况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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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权益变动之前,烟台元泰九鼎持有新天然气2,362,95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48%,昆吾民乐九鼎持有新天然气3,077,16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92%,烟台富春九鼎持有新天然气2,621,28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1.64%,昆吾民安九鼎持有新天然气2,484,52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55%,嘉兴晋文九鼎持有新天然气1,899,48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19%,苏州荣丰九鼎持有新天然气1,720,93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08%,嘉兴齐桓九鼎持有新天然气1,551,24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97%,嘉兴楚庄九鼎持有新天然气1,297,9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81%,无锡恒泰九鼎持有新天然气5,778,22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61%。九鼎投资合计持有新天然气22,793,78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4.25%。
本次权益变动后,烟台元泰九鼎持有新天然气275,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17%,昆吾民乐九鼎持有新天然气359,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22%,烟台富春九鼎持有新天然气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0%,昆吾民安九鼎持有新天然气290,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18%,嘉兴晋文九鼎持有新天然气1,366,28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85%,苏州荣丰九鼎持有新天然气1,237,73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77%,嘉兴齐桓九鼎持有新天然气1,115,94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70%,嘉兴楚庄九鼎持有新天然气923,5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58%,无锡恒泰九鼎持有新天然气1,214,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76%。九鼎投资合计持有新天然气6,783,53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24%。
2、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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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转让的当事人
甲方:
甲方一:无锡恒泰九鼎
甲方二:昆吾民乐九鼎
甲方三:昆吾民安九鼎
甲方四:烟台元泰九鼎
乙方:乐旻
上述甲方、乙方,合称“双方”,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及甲方四,合称“甲方”。
2、转让股份数量及比例
双方签署《关于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甲方一将其所持有的新天然气无限售流通股3,183,525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99%)转让给乙方;甲方二将其所持有的新天然气无限售流通股2,053,961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28%)转让给乙方;甲方三将其所持有的新天然气无限售流通股1,845,623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15%)转让给乙方;甲方四将其所持有的新天然气无限售流通股935,656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58%)转让给乙方。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乙方合计持有新天然气8,018,765股股份(约占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数的5.01%)。
3、股份转让价款与付款安排
经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本次新天然气股份转让价格为31.06元/股,转让总价款为249,062,840.90元整(大写:人民币贰亿肆仟玖佰零陆万贰仟捌佰肆拾元玖角)
乙方应于本协议书签署当日将定金1,000万元整(大写:人民币壹仟万元整)支付到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后续自动转为股份转让价款)。
乙方应于甲乙双方完成协议转让费用缴纳当日将全部股份转让总价款249,062,840.90元整(大写:人民币贰亿肆仟玖佰零陆万贰仟捌佰肆拾元玖角,含定金1,000万元)一次性分别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逾期支付的,应就未付之款项按每日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罚息
4、协议签订日期
2018 年 9 月 6 日
5、生效时间及条件
本协议书经双方正式签章完成之日生效(签署主体为自然人的须本人签字,签署主体为法人或合伙企业的须加盖公司或企业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除本次披露的减持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六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本次权益变动作出如下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烟台昭宣元泰九鼎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苏州工业园区昆吾民乐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烟台富春九鼎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苏州工业园区昆吾民安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嘉兴春秋晋文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苏州荣丰九鼎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嘉兴春秋齐桓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嘉兴春秋楚庄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无锡恒泰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签署日期:2018年9月6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文本
上述文件备置地点: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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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
烟台昭宣元泰九鼎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苏州工业园区昆吾民乐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烟台富春九鼎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苏州工业园区昆吾民安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嘉兴春秋晋文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苏州荣丰九鼎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嘉兴春秋齐桓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嘉兴春秋楚庄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无锡恒泰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签署日期:2018年9 月6日
证券代码:603393 证券简称:新天然气 公告编号:2018-068
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股东减持,股份受让方增持,均未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权益变动未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2018年9月6日,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无锡恒泰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无锡恒泰九鼎”)、苏州工业园区昆吾民乐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昆吾民乐九鼎”)、苏州工业园区昆吾民安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昆吾民安九鼎”)、烟台昭宣元泰九鼎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烟台元泰九鼎”)、嘉兴春秋晋文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兴晋文九鼎”)、苏州荣丰九鼎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苏州荣丰九鼎”)、嘉兴春秋齐桓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兴齐桓九鼎”)、嘉兴春秋楚庄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兴楚庄九鼎”)(以上机构股东统称为“九鼎投资”)发来的《关于减持所持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计划实施进展的告知函》(以下简称“告知函”),情况如下:
2018年9月4日,无锡恒泰九鼎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转让其所持有公司1,380,000股股份(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86%)。2018年9月5日,烟台元泰九鼎、昆吾民乐九鼎、昆吾民安九鼎、无锡恒泰九鼎与乐旻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以协议转让方式向乐旻转让其所持有公司8,018,765股股份(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1%)。本次转让不会导致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相关股东股份变化情况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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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九鼎投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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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九鼎投资主要股东情况
烟台昭宣元泰九鼎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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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昆吾民乐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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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富春九鼎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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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昆吾民安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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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春秋晋文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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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荣丰九鼎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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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春秋齐桓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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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春秋楚庄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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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恒泰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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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九鼎投资主要负责人
九鼎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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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乐旻的基本情况
乐旻,女,1989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330702198910******;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
三、减持方式及主要内容
(一)无锡恒泰九鼎本次减持的主要情况
1、减持时间:2018.9.4
2、减持方式:大宗交易
2、减持主体:无锡恒泰九鼎
3、减持数量及比例:1,380,0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0.86%。
(二)九鼎投资部分股东通过股权转让协议减持的主要内容
1、协议当事人
转让方:九鼎投资部分股东(烟台元泰九鼎、昆吾民乐九鼎、昆吾民安九鼎、无锡恒泰九鼎)
受让方:乐旻
2、拟转让股份的数量及比例
本次转让的标的股份为烟台元泰九鼎、昆吾民乐九鼎、昆吾民安九鼎、无锡恒泰九鼎持有的公司股份共8,018,765股股份(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1%)。
3、转让价格
本次股份转让价款经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一致确定,拟转让的股份价款为人民币31.06元/股,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249,062,840.90元整。
4、付款方式及付款安排
股份受让方应于股份转让协议书签署当日将定金1,000万元整(大写:人民币壹仟万元整)支付到股份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后续自动转为股份转让价款)。
股份受让方应于双方完成协议转让费用缴纳当日将全部股份转让总价款249,062,840.90元整(大写:人民币贰亿肆仟玖佰零陆万贰仟捌佰肆拾元玖角,含定金1,000万元)一次性分别支付至股份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5、股份转让交割事项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完毕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之日,视为股份过户完成之日。
6、协议签订时间
2018年9月6日
7、协议生效时间
本股份转让协议自协议载明的签署之日起生效。
四、所涉及后续事项
1、上述权益变动情况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九鼎投资、乐旻已履行权益变动报告义务,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本次股份转让过户手续将于股份转让协议生效且相关各方信息披露义务履行完毕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
特此公告。
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9月10日
证券代码:603393 证券简称:新天然气 公告编号:2018-067
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实施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止减持计划披露前,无锡恒泰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无锡恒泰九鼎”)持有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天然气”)股份5,778,225股,占公司总股本3.61%。苏州工业园区昆吾民乐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昆吾民乐九鼎”)持有公司股份2,413,261股,占公司总股本1.51%。苏州工业园区昆吾民安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昆吾民安九鼎”)持有公司股份2,135,723股,占公司总股本1.33%。烟台昭宣元泰九鼎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烟台元泰九鼎”)持有公司股份1,211,556股,占公司总股本0.76%。嘉兴春秋晋文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兴晋文九鼎”)持有公司股份1,366,282股,占公司总股本0.85%。苏州荣丰九鼎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苏州荣丰九鼎”)持有公司股份1,237,731股,占公司总股本0.77%。嘉兴春秋齐桓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兴齐桓九鼎”)持有公司股份1,115,944股,占公司总股本0.70%。嘉兴春秋楚庄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兴楚庄九鼎”)持有公司股份923,580股,占公司总股本0.58%。(以上机构股东统称为“九鼎投资”)九鼎投资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6,182,302股,占公司总股本10.11%。
● 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8年8月24日披露了九鼎投资的减持计划(详见2018年8月24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编号:2018-064)。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九鼎投资减持股份计划中设定的减持数量已实施过半,累计减持9,398,76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87%),减持后持有公司6,783,53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4%)。
一、减持主体减持前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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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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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
(一)
大股东及董监高因以下原因披露减持计划实施进展:
其他原因:减持数量过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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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次减持事项与大股东或董监高此前已披露的计划、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是否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
□是√否
(四)本次减持对公司的影响
1、九鼎投资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减持计划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不会导致本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九鼎投资按照减持计划减持公司股份期间,将严格遵守股东减持股份的有关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将持续关注股东减持计划的实施情况,并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九鼎投资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其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决定后续是否继续实施本次减持股份计划。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是 √否
(三)其他风险
无。
特此公告。
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9月10日
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简称:新天然气
股票代码:603393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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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变动性质:增持(协议转让、表决权委托)
签署日期:2018年9月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为“《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提要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其在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的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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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乐旻,女,1989 年 10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330702198910******;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发行在外股份总额5%以上的情况。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自身的战略发展而增持新天然气股份。
二、未来12个月内持股计划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内不存在其他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计划。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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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次《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数量、价格、金额
此次协议转让的数量是8,018,765股,无锡恒泰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转让其持有的3,183,525股)、苏州工业园区昆吾民乐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转让其持有的2,053,961股)、苏州工业园区昆吾民安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转让其持有的1,845,623股)、烟台昭宣元泰九鼎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转让其持有的935,656股)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8,018,765股股份(约占上市公司的5.01%)转让给信息披露义务人。目标股份的转让定价为签订日2018 年9月6日《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人民币31.06元/股,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249,062,840.90元(大写:人民币贰亿肆仟玖佰零陆万贰仟捌佰肆拾元玖角)。
(二)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方式
1、《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当日受让方(指:乐旻,下同)将定金1,000万元整(大写:人民币壹仟万元整)支付到出让方(指:无锡恒泰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苏州工业园区昆吾民乐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苏州工业园区昆吾民安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烟台昭宣元泰九鼎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下同)指定账户;
2、受让方应于双方完成协议转让费用缴纳当日将全部股份转让总价款249,062,840.90元整(大写:人民币贰亿肆仟玖佰零陆万贰仟捌佰肆拾元玖角,含定金1,000万元)一次性分别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三)股份过户
双方应于公告后10个工作日内共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本次协议转让的申请材料;双方应于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同意交易确认函次日缴纳本次交易费用;受让方应于费用缴纳当日向转让方支付全部标的股份转让价款;转让方应于收到全部款项后1个工作日内配合受让方向登记结算公司提交标的股份转让申请材料并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手续。
三、变动股份的权益受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标的股份为非限售流通股,且标的股份并未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留置、担保、优先权、第三人权益,其他任何形式的限制或担保权益及其他任何形式的优先安排。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以上披露的股权转让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提交本报告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六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本次权益变动作出如下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签署日期:2018年9月6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文本
上述文件备置地点: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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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
签署日期:2018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