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批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2018-09-13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数量为612,784股,占有限售条件流通股3.3201%,占公司总股本0.0317%。

  2、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日为2018年09月14日。

  一、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概况

  1、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方案:现有总股本29,440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每10股转增3股,相当于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得1.94股的对价股份。

  2、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经2007年10月22日召开的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资产重组结合业绩承诺方式进行本次股权分置改革。

  3、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2008年3月19日。

  二、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在股权分置改革时做出的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

  根据本公司于2007年10月10日公告的《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和2008年3月15日披露的《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经本公司董事会核查,公司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在股权分置改革时做出的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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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2018年09月14日;

  2、本次可上市流通股份:612,784股,占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3.3201%,占总股份的0.0317%;

  3、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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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87位自然人及1位法人股东持股情况请见公司公告附件。上述88位股东所持股份系公司历史遗留的社团法人股,原本通过名义法人单位持有,现通过司法确权得以流通。

  四、股本结构变化和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前后的股本结构如下: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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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股东持股变化情况及历次限售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股东自公司股改实施后至今持股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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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2012年5月17日,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1年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以2011年12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651,851,565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公司总股本增至847,407,034股(详见2012年5月18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2012-037】号公告)。2015年12月18日,公司非公开发行118,483,412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公司总股份增至965,890,446股(详见2015年12月17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2016年5月13日,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以截止2015年12月31日的公司股份总数965,890,446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转增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1,931,780,892股(详见2016年5月14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2016-027】号公告)。

  2、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解除限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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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1、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限售期满,且股东申请解除售股份的比例(或数量)等于或小于该股东所持全部限售期满股份的比例(或数量)

  经核查,本次股东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限售期为2009年3月19日,申请解除限售股份总数为612,784股,等于本次股东所持全部限售期满股份总数612,784股。

  2、股东所持股份解除限售,不影响该股东履行其在股权分置改革中所做出的承诺

  经核查,申请解除限售股东承诺均为法定的限售期承诺,股东所持股份解除限售,不影响该股东履行其在股权分置改革中所做出的承诺。

  3、对于在股权分置改革中由其他股东代为垫付对价的,申请解除其所持股份限售的股东(被垫付股东)已偿还被垫付的股份或已取得垫付股东的书面同意

  经核查,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不存在由其它股东代为垫付对价的情况。

  4、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上市公司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对平潭发展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平潭发展也不存在对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的违规担保。

  5、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外资股股东的,不存在利用其账户买入A股的情形

  经核查,提出申请解除限售股东为不存在外资股股东。

  6、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违规减持存量股份的情形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股东均做出承诺: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

  7、上市公司股票未被交易所暂停上市交易

  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后首个交易日至出具日,本公司股票未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上市交易。

  七、其他事项

  1、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不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2、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不存在公司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情况。

  3、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不存在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4、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已提交知悉并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和本所有关业务规则的承诺文件。

  八、备查文件

  1、解除股份限售申请表;

  2、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附件:

  解除股份限售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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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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