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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09-13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9月12日(星期三)下午3:30。

  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9月11日一2018年9月12日

  其中: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9月12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9月11日15:00至2018年9月1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洲石路北侧人人乐集团总部二楼第一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经第四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蔡慧明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97,939,29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4.4848%。其中: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97,890,19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4.4725%;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9,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23%;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9,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23%。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杨超律师、李虎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297,908,6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7%;反对30,60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8049%;反对30,60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张宝柱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297,908,6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7%;反对30,60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8049%;反对30,600股;弃权0股。

  3、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刘显荣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297,908,6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7%;反对30,60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8049%;反对30,600股;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杨超律师、李虎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对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9月13日

本版导读

2018-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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