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09-13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 年9月12日(星期三) 10: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9月11日-2018年9月1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18 年9月12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18 年9月11日下午15:00 至 2018 年9月12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西省太原市·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副董事长刘安民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9人,代表股份162,679,83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67%。其中:

  (1)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人,代表股份161,097,21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33%。

  (2)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5人,代表股份

  1,582,6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4%。

  (3)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18人,代表股份32,267,55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88%。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本次会议。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郑国玉律师、王莹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以下议案,议案的审议及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162,668,439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 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2,256,1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该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议案2、《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162,378,539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99.81%; 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0.01%;弃权28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9,90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0.18%。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1,966,2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7%;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弃权28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0%。

  该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议案3、《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162,378,539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99.81%; 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0.01%;弃权28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9,90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0.18%。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1,966,2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7%;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弃权28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0%。

  该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郑国玉律师、王莹律师出席会议见证,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

  1、经与会股东代表签字确认的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其签章页。

  特此公告

  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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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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