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8-09-13 来源: 作者:

  证券代码:002600 证券简称:领益智造 公告编号:2018-118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

  股票解除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系统查询,获悉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汪南东先生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部分股票办理了解除质押手续。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股票解除质押的基本情况

  ■

  二、股东股票累计被质押、被司法冻结的情况

  汪南东先生持有公司股票434,734,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41%;累计质押股票411,809,578股,占其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94.73%,占公司总股本的6.07%;累计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股票59,521,400股,占其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13.69%,占公司总股本的0.88%。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汪南东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本公司股票450,058,04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63%;累计质押公司股票427,133,22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30%;累计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股票73,845,04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9%。

  三、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特此公告。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600 证券简称:领益智造 公告编号:2018-117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2.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 本次会议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4.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新议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曾芳勤女士

  3. 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2018年9月12日(星期三)下午 14:30

  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9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9月11日下午15:00-9月12日下午15:00。

  4.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东莞市黄江裕元工业园裕元三路1号 309会议室

  5. 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7. 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表)6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量为4,532,955,30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6.8192%。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29人,代表股份数量为49,665,53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321%。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议案1”和“议案5”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 以特别决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及下属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及相互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4,576,259,6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12%,其中现场投票4,532,955,301股,网络投票43,304,397股。

  反对6,199,4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53%,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6,199,434股。

  弃权16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161,70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8,307,4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3642%;反对6,199,4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3400%;弃权16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958%。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预付账款计提坏账准备的议案》

  同意4,576,104,2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78%,其中现场投票4,532,955,301股,网络投票43,148,997股。

  反对6,516,5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22%,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6,516,534股。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8,152,0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0799%;反对6,516,5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92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关联方为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

  同意4,576,187,5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96%,其中现场投票4,532,955,301股,网络投票43,232,297股。

  反对6,271,5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9%,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6,271,534股。

  弃权16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161,70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8,235,3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2323%;反对6,271,5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4719%;弃权16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958%。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同意4,576,348,4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31%,其中现场投票4,532,955,301股,网络投票43,393,197股。

  反对6,110,6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33%,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6,110,634股。

  弃权16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161,70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8,396,2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5266%;反对6,110,6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1776%;弃权16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958%。

  表决结果:通过。

  5.以特别决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4,576,274,6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15%,其中现场投票4,532,955,301股,网络投票43,319,397股。

  反对6,184,3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50%,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6,184,334股。

  弃权16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161,80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8,322,4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3916%;反对6,184,3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3124%;弃权16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960%。

  表决结果:通过。

  6.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4,576,369,2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36%,其中现场投票4,532,955,301股,网络投票43,413,997股。

  反对6,089,8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9%,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6,089,834股。

  弃权16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161,70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8,417,0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5647%;反对6,089,8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1395%;弃权16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958%。

  表决结果:通过。

  7.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分红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4,576,369,1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36%,其中现场投票4,532,955,301股,网络投票43,413,897股。

  反对6,089,8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9%,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6,089,834股。

  弃权16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161,80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8,416,9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5645%;反对6,089,8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1395%;弃权16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960%。

  表决结果:通过。

  8.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同意4,576,369,1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36%,其中现场投票4,532,955,301股,网络投票43,413,897股。

  反对6,089,9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9%,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6,089,934股。

  弃权16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161,70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8,416,9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5645%;反对6,089,9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1397%;弃权16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958%。

  表决结果:通过。

  9.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制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4,576,187,4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96%,其中现场投票4,532,955,301股,网络投票43,232,197股。

  反对6,271,5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9%,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6,271,534股。

  弃权16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161,80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8,235,2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2321%;反对6,271,5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4719%;弃权16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960%。

  表决结果:通过。

  10.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制订〈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

  同意4,576,274,7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15%,其中现场投票4,532,955,301股,网络投票43,319,497股。

  反对6,184,3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50%,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6,184,334股。

  弃权16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161,70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8,322,5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3918%;反对6,184,3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3124%;弃权16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958%。

  表决结果:通过。

  11.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同意4,576,253,9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11%,其中现场投票4,532,955,301股,网络投票43,298,697股。

  反对6,184,3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50%,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6,184,334股。

  弃权18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182,50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8,301,7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3538%;反对6,184,3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3124%;弃权18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338%。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见证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冯霞、潘渝嘉担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见证律师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本版导读

2018-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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