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09-13 来源: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8年9月12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台州市椒江区外沙路46号)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白骅先生主持。会议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4人,董事费荣富先生、王海彬女士,独立董事孟晓俊女士、武鑫先生、陈枢青先生因公务原因未能出席;

  2、公司在任监事7人,出席1人,监事戴激扬先生、陈琪先生、李华川先生、叶昌福先生、柴健先生、洪芳娇女士因公务原因未能出席;

  3、董事会秘书沈锡飞先生出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为子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金海燕、李青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会议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金海燕律师、李青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认为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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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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