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2018-09-13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8年9月11日,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武威润森彩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润森公司”)诉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的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甘06民终741号】。

  有关本案一审判决情况请参见公司于2018年5月2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18-43)。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武威市西关街新建路55号。

  法定代表人:胡振平,本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威润森彩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永昌镇新能源装备制造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培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养红,甘肃时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2、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案

  3、一审判决情况及上诉人(原审被告)提出的上诉请求:

  (1)2018年5月18日,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7)甘0602民初8466号《民事判决书》对该案一审判决如下:

  ①公司偿付润森公司货款3,359,439.62元,并按所欠货款3,359,439.62元承担5%的违约金167,971.98元。

  ②驳回润森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9,530元,减半收取19,765元,由润森公司承担988.25元,公司承担18,776.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公司因不服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7)甘0602民初8466号民事判决,向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润森公司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诉讼费用由润森公司承担。

  三、判决情况

  上诉人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5,019.00元,由上诉人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说明

  本公司(包括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一审判决书,本公司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已计提预计负债3,546,188.35元。本次二审判决的案件受理费35,019.00元,将计入当期管理费用,由此,本次《民事判决书》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为35,019.00元。

  公司将密切关注此案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甘06民终741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9月12日

本版导读

2018-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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