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6浙证债”2018年付息公告

2018-09-13 来源: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2018 年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8 年 9 月 21日。凡在 2018 年 9 月 21 日前(含当日)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8 年 9 月 21 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 2016 年 9 月 23 日发行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8 年 9 月 25 日开始支付自 2017 年 9 月 23 日至 2018 年 9 月 22 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 债券名称: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面向合格投资者)

  2. 债券简称:“16 浙证债”

  3. 债券代码:136718

  4. 发行总额:人民币 19 亿元,一次性发行。

  5. 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 100 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6. 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证监许可[2016]2087 号

  7.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债券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8. 债券期限及利率:本期债券为 5 年期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利率为 3.08%,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9. 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与第 3 年利息一起支付。

  10.起息日:2016 年 9 月 23 日。

  11.付息日:2017 年至 2021 年每年的 9 月 23 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期为 2017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9 月 23 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2.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1 年 9 月 23 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兑付日为 2019 年 9 月 23 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3.担保情况:无担保。

  14.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诚信证评”)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A,评级展望稳定;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A。中诚信证评在 2018 年度跟踪评级报告中维持本期债券信用等级 AAA,维持本次发债主体信用等级为 AAA,评级展望稳定。

  15.上市时间和地点:2016 年 10 月 17 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6.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和兑付的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3.08%。每手面值 1,000 元的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30.8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投资者每手实际取得的利息为 24.64 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每手实际取得的利息为 27.72 元。

  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3.08%

  下一付息起息日:2018 年 9 月 23日

  三、本次付息债券登记日及兑息日

  1、债券登记日:2018 年 9 月 21 日

  2、债券付息日:2018 年 9 月 25 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8 年 9 月 21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6 浙证债”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一)本公司将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 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次兑付、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 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三)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6 浙证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 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住所:杭州市五星路 201 号

  信息事务披露负责人:林霖、李胡平

  电话:0571-87902964

  传真:0571-87901955

  邮政编码:310007

  (二)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12、15 层

  联系人:王璟、袁浩

  电话:010-66555196 传真:010-66555103

  邮政编码:100033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9 月13日

本版导读

2018-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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