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8-09-13 来源: 作者:

  证券代码:603006 证券简称:联明股份 公告编号:2018-042

  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补充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9月11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上海联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明集团”)的通知,联明集团将其所持有的公司部分股票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补充质押,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份补充质押的具体情况

  1、2017年7月13日,联明集团将其持有的公司6,000,000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3.12%)质押给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用于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初始交易日为2017年7月13日,购回交易日为2019年7月11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7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18)。

  2018年2月2日,联明集团将其持有的公司2,900,000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1%)补充质押给中信建投证券,质押期限自2018年2月2日至2019年7月11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2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补充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06)。

  2018年9月11日,联明集团将其持有的公司1,000,000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2%)补充质押给中信建投证券,质押期限自2018年9月11日至2019年7月11日。本次质押是对前述两次联明集团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补充质押,相关质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2、截至本公告日,联明集团持有公司股份114,589,588股(其中112,989,586股为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57%。联明集团本次补充质押后累计质押本公司股份78,730,000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68.71%,占公司总股本的40.93%。

  二、控股股东的质押情况

  联明集团本次补充股权质押主要用于前两次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补充质押,不涉及新增融资安排。联明集团资信状况良好,具备资金偿还能力,其还款来源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营业利润、投资收益等,本次质押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不会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根据质押合同,本次质押设置预警线和平仓线,若质押股票股价下跌,联明集团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提前还款、追加股票质押等措施应对上述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603006 证券简称:联明股份 公告编号:2018-041

  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8年9月12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浦东新区金海路3288号东楼301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徐涛明先生主持,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表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8人,副董事长李政涛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宋韵芸女士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部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增加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备注:上表中已剔除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投票数据。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以上议案中,议案1属于普通决议,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已获得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岳永平、宋亦琦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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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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