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2018-09-13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49,338,000股;

  2.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18年9月17日。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1.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539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0,000,000股,并于2017年9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总股本为90,0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为120,000,000股,其中首发前限售股股份数量为9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

  2.公司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公司上市至今未发生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事项。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有瑞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湾有瑞”)、殷富中国投资有限公司(Yeah Fortune China Investment Limited)(以下简称“殷富中国”)、景胜伟达有限公司(Energy Victor Limited)(以下简称“景胜伟达”)、南通得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通得一”)、山东五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五岳”)、上海景林景途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景林景途”)、青岛拥湾成长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拥湾”)、青岛金石灏汭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石灏汭”)、浙江海宁嘉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海宁嘉慧”)、湖南文化旅游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湖南文旅”)、青岛青松财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青松财智”)、青岛邦源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青岛邦源”)、青岛青英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青岛青英”)。

  1.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

  根据《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上述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正在履行的相关承诺如下:

  (1)发行前公司股东持有股份锁定承诺

  公司股东海宁嘉慧、青岛邦源、金石灏汭、青岛青英、青松财智、台湾有瑞、殷富中国、湖南文旅、南通得一、青岛拥湾、山东五岳、景林景途、景胜伟达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发行前公司股东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股东殷富中国、湖南文旅、南通得一、青岛拥湾、山东五岳、景林景途和景胜伟达承诺:所持公司股份之锁定期届满后,若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本公司将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并由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两年内将减持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持有股份数量(包括其在上市前所持公司股份以及该部分股份在公司上市后转增股本形成的股份)中的100%,减持价格不低于届时最近一期公司的每股净资产。

  (3)间接持有公司股份股东的承诺

  作为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公司副总经理郑国良、秦熙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超过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份之锁定期届满后,若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将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减持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并由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减持价格及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4)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自公司股票在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若因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致使公司股票收盘价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不具有可比性的,公司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的调整,下同)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每股净资产值=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将采取稳定股价措施。

  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回购股票措施完成后,3个月内再次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条件,或无法继续实施上述两项股价稳定措施时,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

  ①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②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在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20%,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最近一年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50%。公司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③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现有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该等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2.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3.不存在股东在公司收购和权益变动过程中做出承诺、股东后续追加承诺、法定承诺和其他承诺的情形。

  4.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5.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不存在为其提供任何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18年9月17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总数为49,33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1150%。

  3.本次可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人数为13名。

  4.各限售股份持有人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

  注1:青岛邦源所持股份中480,000股处于质押冻结状态;

  注2:青岛青英所持股份中1,266,800股处于司法冻结状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郑国良、秦熙同时为青岛青英合伙人,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注3:台湾有瑞所持股份中353,200股处于司法冻结状态。

  5.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或个人对其间接持有的股份做出限售承诺的,公司董事会承诺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违反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做出的承诺的行为。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9月13日

本版导读

2018-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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