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公告

2018-09-13 来源: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公开发行证券名称及方式:公开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9,500万元(含)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发行规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关联方是否参与本次公开发行: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配售的具体比例和数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具体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发行的发行公告和募集说明书中予以披露。

  一、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条件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董事会对公司的实际情况逐项自查,公司各项条件满足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二、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A股股票(股票代码:603078.SH)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发行规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9,500.00万元(含29,500.00万元),具体发行数额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四)债券期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安排,结合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及公司未来的经营和财务状况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五)票面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 = B × i

  其中,I为年利息额;B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为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七)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八)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 ÷ 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额 ÷ 该日公司股票交易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 = P0 ÷ (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 = ( P0 + A × k ) ÷ ( 1 + k );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 = ( P0 + A × k ) ÷ ( 1 + n + k );

  派送现金股利:P1 = P0 - 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 = ( P0 – D + A × k ) ÷ ( 1 + n + k )。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九)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

  1、修正权限及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等。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为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转股股数确定方式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公式为:

  Q = V ÷ P

  其中:Q为转股数量,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V为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余额及其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十一)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 = B × i × t ÷ 365

  其中:IA为当期应计利息;B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t为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十二)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A股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 = B × i × t ÷ 365

  其中:IA为当期应计利息;B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t为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 = B × i × t ÷ 365

  其中:IA为当期应计利息;B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t为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十三)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A股股票享有与原A股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十四)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十五)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可向公司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原A股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具体优先配售比例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A股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发行方式,余额由承销商包销。

  (十六)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2)按照其持有的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3)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发行人偿付可转债本息;

  (4)根据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债转为公司股份;

  (5)根据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6)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债;

  (7)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2、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公司发行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如下:

  (1)当公司提出变更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同意公司的建议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不支付本次债券本息、变更本次债券利率和期限、取消募集说明书中的赎回或回售条款等;

  (2)当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可转债本息时,对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案作出决议,对是否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公司和保证人(如有)偿还债券本息作出决议,对是否参与公司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作出决议;

  (3)当公司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时,对是否接受公司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方案作出决议;

  (4)当保证人(如有)或者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5)对变更、解聘质权人代理人作出决议;

  (6)对变更、解聘债券受托管理人作出决议;

  (7)当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8)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本规则的修改作出决议;

  (9)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4、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期可转债本息;

  (3)公司发生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4)保证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5)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6)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5、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董事会提议;

  (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十七)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9,500.00万元(含29,5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若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少于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截至本预案披露日,因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的项目建设内容和项目原备案内容有所调整,调整后的立项备案及安全评价许可程序尚在履行过程中。

  本次募投项目由全资子公司江化微(镇江)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负责实施,募集资金将以委托贷款的方式投入子公司。

  (十八)募集资金存管

  公司已经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十九)担保事项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股票质押担保的方式,公司的控股股东殷福华先生作为出质人将其合法拥有的公司股票作为质押资产进行质押担保,担保范围为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担保的受益人为全体债券持有人,以保障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息按照约定如期足额兑付。

  (二十)本次决议有效期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若在前述期限内,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通过的,则有效期限延续至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之日止。

  三、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公司2015年、2016年和2017年的审计机构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机构对公司最近三年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2018年1-6月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一)公司最近三年一期财务报表

  1、最近三年一期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

  2、最近三年一期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

  3、最近三年一期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

  4、最近三年一期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

  5、最近三年一期母公司利润表

  单位:万元

  ■

  6、最近三年一期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

  (二)合并报表范围的变化情况

  1、2015年合并报表范围变化

  2015年度,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不存在增减变化。

  2、2016年合并报表范围变化

  2016年度,公司新设的子公司情况如下:

  2016年7月14日,公司出资新设全资子公司江阴江化微贸易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200.00万元,自设立起即纳入合并范围。

  3、2017年合并报表范围变化

  2017年度,公司新设的子公司情况如下:

  2017年7月6日,公司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江化微(镇江)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00万元,自设立起即纳入合并范围。

  2017年7月26日,公司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四川江化微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0万元,自设立起即纳入合并范围。

  4、2018年1-6月合并报表范围变化

  2018年1-6月,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不存在增减变化。

  (三)公司最近三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1、公司最近三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

  注:上述财务指标中除注明为公司母公司外,其他均依据合并财务报表进行计算,指标的计算方法如下: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负债(速动资产为流动资产扣除存货账面净额)

  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账面余额,2018年1-6月数据未经年化

  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账面余额,2018年1-6月数据未经年化

  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股本总额

  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股本总额

  2、最近三年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

  公司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一一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43号)要求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每股收益与净资产收益率情况如下:

  ■

  注1: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P/(E0+NP÷2+Ei×Mi÷M0-Ej×Mj÷M0±Ek×Mk÷M0)*100%

  其中:P分别对应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NP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E0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初净资产;Ei为报告期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新增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Ej为报告期回购或现金分红等减少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M0为报告期月份数;Mi为新增净资产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Mj为减少净资产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Ek为因其他交易或事项引起的净资产增减变动;Mk为发生其他净资产增减变动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

  注2: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公式如下:

  基本每股收益=P0÷S

  S= S0+S1+Si×Mi÷M0– Sj×Mj÷M0-Sk

  其中:P0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S为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S0为期初股份总数;S1为报告期因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股票股利分配等增加股份数;Si为报告期因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增加股份数;Sj为报告期因回购等减少股份数;Sk为报告期缩股数;M0报告期月份数;Mi为增加股份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Mj为减少股份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

  (四)公司财务状况分析

  1、资产构成情况分析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2015年末至2018年6月末,公司资产总额分别为49,696.56万元、55,547.93万元、88,245.27万元及93,582.59万元,资产规模不断扩大。2017年末,公司资产总额较上一年末增长幅度较大,主要系公司2017年上市募集资金并部分投入建设募投项目,无形资产增加主要系子公司江化微(镇江)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新增土地用以生产基地建设,土地当年入账价值为3,870.56万元;其他流动资产增加较多主要系公司暂时利用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理财产品。

  2018年6月末,公司货币资金较2017年末增加了20,548.72万元,其他流动资产减少20,990.71万元,主要系公司于2017年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合计21,000万元银行理财产品到期已全部赎回,且截至报告期末未持有新理财产品。2018年6月末,公司在建工程规模较2017年末增长幅度较大,主要系公司为提升产能、升级产品等级正加快推进“年产8万吨超高纯湿法电子化学品项目二期工程项目”、“年产22.8万吨超高纯湿电子化学品、副产0.7万吨工业级化学品及再生项目”、“年产6.8万吨超高纯湿电子化学品、副产0.2万吨工业级化学品及再生利用项目”等高端湿电子化学品项目建设。

  报告期内,公司流动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58.78%、61.98%、67.65%及60.95%,流动资产占比较高。公司的资产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流动资产及固定资产,合计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88.07%、86.37%、82.54%及74.33%。

  2、负债构成情况分析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负债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2015年、2016年,公司业务规模稳定,负债总额也保持相对稳定。2017年末,公司归还中信银行4,000.00万流动资金借款,导致负债余额相应下降。2018年1-6月,公司新增合计5,000.00万元短期借款,导致2018年6月末负债合计较2017年末增加5,215.33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应付账款主要为应付供应商的原材料采购款及工程设备款。公司采取“以销定产、以产定购”的生产模式,报告期内,由于公司产能保持相对稳定,应付供应商采购款余额亦相对稳定;另一方面,随着为扩大产能投资建设高端湿电子化学品项目,公司应付设备及工程款逐年提高。

  报告期内,公司递延收益分别为1,159.33万元、2,164.63万元、1,988.63万元及1,900.63万元,递延收益金额占比较高,主要系公司收到的年产8万吨超高纯湿电子化学品项目(一期)的政府补助款,及高世代液晶平板用高纯湿电子化学品的研发与产业化项目、工业强基项目-高精度铜蚀刻液项目的专项资金。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长期借款及递延收益占比较高,合计金额占负债总额的比例分别为96.98%、96.93%、96.91%和97.68%。

  3、偿债能力分析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要偿债能力指标如下:

  ■

  注:财务指标的计算方法如下: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负债(速动资产为流动资产扣除存货账面净额)

  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

  利息保障倍数=(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利息支出

  2016年末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较2015年末有所增加,主要是2016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大于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导致2016年末公司货币资金较2015年末增加了4,118.69万元,使得流动资产增加,同时,2016年末短期银行借款下降导致流动负债下降;2017年末公司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较2016年末大幅增加,主要因公司2017年3月获得证监会核准实施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33,035.89万元,使得公司货币资金和其他流动资产大幅增加,导致公司2017年末流动资产大幅增加,同时公司在2017年偿还了短期借款,使得流动负债有所下降;公司2018年6月末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较2017年末有所下降,主要是公司新增短期借款5,000.00万元导致流动负债增加,另外由于公司于2017年购买的银行理产品在2018年到期且于期末未持有新的理财产品使得速动资产增加,导致速动比率减少幅度较流动比率低。

  报告期内,2015年和2016年公司的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与行业平均水平基本保持一致;2017年和2018年上半年,由于上市募集资金且尚未完全投入募投项目,导致公司截止2017年末和2018年6月末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

  2016年末,因公司短期借款余额下降,使得公司资产负债率较2015年末有所下降;因公司2017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得总资产规模相应增加以及偿还短期借款,公司2017年末资产负债率较2016年末大幅下降;2018年6月末,因公司新增短期借款5,000.00万元用以补充流动资金,导致负债总额增加,资产负债率较2017年略有增加。报告期内,公司银行贷款金额总体较小,利息支出金额较小,故利息保障倍数较高。

  报告期内,公司流动比率、速度比率较高,资产负债率较低,总体资产负债结构较为合理稳健。

  4、营运能力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要资产周转能力指标如下:

  ■

  注:财务指标的计算方法如下:

  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账面余额

  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账面余额

  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较低,主要是近年来,因部分光伏太阳能企业客户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欠佳,存在超过信用期未还款的情况。随着公司战略调整,2015年度至2018年1-6月,公司对于光伏行业的销售占比从26.84%降至15.07%,应收账款周转率也随之逐年上升。

  报告期内,公司存货周转率总体保持较高水平,主要是各报告期末,公司存货余额较小,这主要是由公司流水化生产经营模式决定的,也是公司生产管控能力、运营规划合理性的充分体现。公司采取以销定产、以产定采的模式,同时,公司主要生产环节均在密闭生产线中自动完成,因此,生产销售效率较高,生产周期较短,存货余额保持在较低水平。

  5、盈利能力分析

  单位:万元

  ■

  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和2018年1-6月,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32,564.00万元、33,305.52万元、35,428.23万元和17,869.32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6,193.18万元、6,894.27万元、5,367.79万元和1,921.99万元。

  报告期内,随着供给侧改革的深入以及安全环保要求持续提高,上游原材料价格上涨明显,增加了公司上游原材料采购的成本,公司毛利率同比出现下滑。2016年,公司净利润较2015年略有增长,主要因公司在保持毛利率相对稳定的情况下,收入有所增长,同时公司控制贷款规模,财务费用有所下降;2017年、2018年1-6月,公司营业收入虽同比增长,但净利润水平较2016年有所下降,主要因原材料价格上涨导致公司营业成本上升较快,公司毛利率水平同比下降。

  四、本次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9,500.00万元(含29,5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若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少于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截至本预案披露日,因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的项目建设内容和项目原备案内容有所调整,调整后的立项备案及安全评价许可程序尚在履行过程中。

  本次募投项目由全资子公司江化微(镇江)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负责实施,募集资金将以委托贷款的方式投入子公司。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公告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五、公司利润分配情况

  (一)公司现行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在现行《公司章程》(2018年第一次修订)中对利润分配政策规定如下: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根据自身的财务结构、盈利能力和未来投资、融资发展规划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方案,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注重现金分红。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但以现金分红为主,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应优先选择以现金形式分红。

  (二)公司现金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公司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上述重大投资或现金支出计划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在提出利润分配的方案时,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经营发展良好,根据经营需要及业绩增长的情况,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从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公司股价和股本规模的匹配性等合理角度出发,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者转增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在公司当年盈利、可供分配利润为正的前提下,公司应当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五)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生产正常经营及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在制定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3)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利润分配预案,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征询独立董事的意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4)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在利润分配方案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接受公众投资者对利润分配事宜的建议和监督。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在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时或反生其他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形时,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且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执行

  1、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2、若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3、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接受公司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监督。

  (八)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最近3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在上述利润分配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计划。

  若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九)公司应当及时行使对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股东权利,根据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促成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向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并确保该等分红款在公司向股东进行分红前支付给公司。”

  (二)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2020年)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审议通过了《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主要内容如下:

  1、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但以现金分红为主, 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应优先选择以现金形式分红。

  2、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定

  (1)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公司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上述重大投资或现金支出计划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

  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2)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在提出利润分配的方案时,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经营发展良好,根据经营需要及业绩增长的情况,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从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公司股价和股本规模的匹配性等合理角度出发,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者转增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3、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公司当年盈利、可供分配利润为正的前提下,公司应当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4、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与执行

  (1)公司董事会应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生产正常经营及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在制定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3)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利润分配预案,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征询独立董事的意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4)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在利润分配方案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接受公众投资者对利润分配事宜的建议和监督。

  (三)最近三年公司利润分配情况

  1、公司近三年利润分配方案

  (1)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2016年2月15日,公司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向全体股东派发本年度股利每股人民币0.40元(含税),共计人民币1,800.00万元。本次利润分配已经实施完毕。

  (2)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2017年2月9日,公司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向全体股东派发本年度股利每股人民币0.40元(含税),共计人民币1,800.00万元。本次利润分配已经实施完毕。

  (3)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2018年3月16日,公司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审议通过《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向全体股东派发本年度股利每股人民币0.30元(含税),共计人民币1,800.00万元;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共计转增2,400万股,转增后股本为8,400万股。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已经实施完毕。

  2、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

  公司2015、2016和2017年度的现金分红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3、公司最近三年未分配利润使用情况

  最近三年,公司未分配利润除了用于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现金分红外,其余部分留存用于日常生产经营,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公司将努力扩大现有业务规模,积极拓展新的项目,促进持续发展,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特此公告。

  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本版导读

2018-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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