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12-28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12月27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12月26日-2018年12月2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年12月27日9:30-11:30及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2月26日15:00至2018年12月2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湖北省宜昌市港窑路5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江永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7名,代表股份107,470,850股,占公司总股本314,714,579股的34.1487%。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6人,代表股份107,435,9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1376%。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网络投票小组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1名,代表股份34,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11%。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中,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2名,代表股份459,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461%。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经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107,435,9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675%;反对34,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2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2.4114%;反对3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58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7,435,9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675%;反对34,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2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2.4114%;反对3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58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胡军红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胡学进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上述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表决情况如下: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胡军红先生、胡学进女士简历详见2018年12月11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的《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经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于江南律师、李靖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本版导读

2018-12-28

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