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12-28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2月27日(星期四)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2月27日(星期四)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2月26日(星期三)下午15:00至2018年12月27日(星期四)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坪山区兰景北路沃尔工业园办公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周和平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58,342,5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3983%。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58,187,9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386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54,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3%。

  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律师代表列席会议。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发行公司债券增加反担保抵押物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358,196,598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3%;反对137,1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3%;弃权8,9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7,519,4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953%;反对13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886%;弃权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61%。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2019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358,196,598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3%;反对137,1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3%;弃权8,9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7,519,4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953%;反对13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886%;弃权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61%。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358,196,598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3%;反对137,1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3%;弃权8,9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7,519,4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953%;反对13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886%;弃权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61%。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陈曦律师、梁晓晶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对象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27日

本版导读

2018-12-28

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