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8年12月27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7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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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董事长梁斐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席并主持,经过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由董事潘漫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6人,出席2人,梁斐先生、黄晨先生、刘民先生和夏启斌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彭贵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
3、董事会秘书杨业先生出席会议;公司总经理骆耀先生、财务负责人兼副总经理张光朝先生和副总经理熊记锋先生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拟与海亮金属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借款协议之补充协议》的提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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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议案名称:关于选举赵质斌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提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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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提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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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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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三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参加会议且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它提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参加会议且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梁福欢、朱巧媚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