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虹华意”)于2018年12月22日在《证券时报》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正案》,由于工作人员疏忽,致使披露内容有误,现对相关内容进行更正,具体如下:
修订后的条款第二十五条,原为: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现更正为: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除了上述更正内容外,原《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正案》的其他内容不变,由此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更正后的《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正案》(以最新发布为准)全文如下:
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为进一步落实新公司法相关内容,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同意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回购相关条款。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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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的条款修改,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本章程修正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