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12-28 来源: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8年12月27日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内大街4号华滨国际大酒店

  (二)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三)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本公司董事会召集,本公司副董事长陈斌先生作为会议主席主持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8人,赵建国先生、苟伟先生和褚玉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2人,陈炜女士、彭兴宇先生和查剑秋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周连青先生亲自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审议及批准《关于本公司与中国华电订立框架协议的持续关联交易的议案》

  1.01

  议案名称:本公司向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华电”)及其子公司和直接或间接持股30%或以上的被投资公司购买燃料及该持续关联交易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的财政年度的年度上限为人民币70亿元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2

  议案名称:本公司向中国华电及其子公司和直接或间接持股30%或以上的被投资公司购买工程设备、产品和服务及该持续关联交易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的财政年度的年度上限为人民币80亿元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3

  议案名称:本公司向中国华电及其子公司和直接或间接持股30%或以上的被投资公司供应煤炭和服务及该持续关联交易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的财政年度的年度上限为人民币130亿元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

  议案名称:审议及批准与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财务”)签署了《本公司与华电财务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为期三年。建议日均存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90亿元,且不高于华电财务向本公司提供的贷款余额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及其联系人就上述第1项议案下的各项子议案及第2项议案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律师:高巍、李超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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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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