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9-01-14 来源: 作者: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9-014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新增轮候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核查到公司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新增轮候冻结,具体情况如下:

  一、控股股东股份本次新增轮候冻结的基本情况

  1、控股股东林文洪先生股份新增司法轮候冻结的基本情况

  ■

  2、控股股东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原因

  因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公司控股股东林文洪先生所持有的公司的全部股份均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轮候冻结。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累计被质押、司法冻结、轮候冻结的情况:

  ■

  二、控股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控股股东股份均已被司法冻结及司法轮候冻结,公司尚未收到相关法院有关控股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或轮候冻结的正式法律文书、通知或其他信息。

  2、公司与控股股东为不同主体,在资产、业务、财务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均保持独立,因此,公司控股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事项目前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且控股股东正积极协商处理股份冻结及相关事项,争取尽快解除其股份的冻结。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

  3、公司将提醒控股股东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4、鉴于公司控股股东林福椿先生、林文昌先生、林文洪先生、林文智先生、闻舟(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均已被冻结,可能存在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变更风险。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其他情况说明

  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将积极应诉、反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或《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关注函件【2018】第330号)之专项核查意见》、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对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330号)的专项说明》。

  四、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轮候冻结数据表。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9-015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权新增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近日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知悉:公司持有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的股权新增冻结。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权冻结的基本情况

  1、本次新增股权冻结的基本情况

  ■

  附注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上海五天尚未收到相关法院的正式法律文书、通知或其他信息,因此,暂无冻结申请人或债权人的信息。

  2、本次新增股权冻结的原因及采取的措施

  目前,公司是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知悉所持有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的股权被冻结事宜,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均尚未收到相关法院有关(2018)京法执民初字第241号的正式法律文书、通知或其他信息,尚未知具体冻结原因。

  公司将积极协调,妥善处理上述股权冻结事宜,依法采取措施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根据事件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权累计被冻结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权被冻结的情况:

  ■

  附注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上海五天、上海天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尚未收到相关法院的正式法律文书、通知或其他信息,因此,暂无冻结申请人或债权人的信息,也尚未知具体冻结原因。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上述因公司控股股东违规事项及同孚实业私募债项目出现到期未兑付引发的相关诉讼案件,导致公司持有子公司上海五天、能特科技有限公司、塑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天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陕西省安康燊乾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被司法冻结,基于相关案件未作出生效判的终审判决,暂时无法预计相关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其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未产生实质性影响,且公司被冻结的子公司股权暂无被司法拍卖的风险,暂不会导致公司对上述子公司股权的所有权发生变更。公司在收到法院发来的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后,已积极与律师等中介机构商讨应诉方案。

  四、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将积极应诉、反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或《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关注函件【2018】第330号)之专项核查意见》、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对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330号)的专项说明》。

  2、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9-016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19)沪0101民初1083号

  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被告二”)于2019年1月12日收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黄浦区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19)沪0101民初1083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收到《传票》及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1、《传票》主内容

  黄浦区法院定于2019年2月18日13时45分就案号为(2019)沪0101民初1083号原告郑征宇诉被告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孚实业”、“被告一”)、冠福股份借款合同纠纷在合肥路213号四楼第九法庭进行开庭审理。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到期债务本金计柒拾叁万元整(¥730,000);

  (2)判令被告一根据上述债务本金,按照合同约定业绩比较基准(年化)的8%偿付到期利息计贰万元整(¥20,000);

  (3)判令上述两被告从2018年9月3日本期债权产品到期日起至全部本息实际付清为止,按照合同原约定利率承担逾期偿还的违约责任(暂计至起诉日)人民币壹万玖仟陆佰捌拾元(¥19,680)元;

  总计金额769,680元

  (4)被告二对于上述第1、2、3项全部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的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及律师费由被告全部负担。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近期公司核查到控股股东违规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事项,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暂时无法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其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收到法院发来的前述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后,已积极与律师等中介机构商讨应诉方案。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将积极应诉、反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或《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关注函件【2018】第330号)之专项核查意见》、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对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330号)的专项说明》。

  2、本次诉讼案件系因同孚实业发行私募债项目出现逾期未偿还,债权人即原告提起法律诉讼。目前,公司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且被担保方同孚实业发行的私募债已出现逾期未偿还情形,公司存在因为其提供担保而需代偿债务的风险,若公司因为其提供担保而履行担保代偿责任,公司董事会将积极采取相关的应对措施,尽快启动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追偿等法律程序,尽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有关公司为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私募债项目出现到期未兑付以及由此引发的诉讼情况详见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8月1日、2018年9月29日、10月13日、10月22日、11月9日、11月10日、11月16日、11月26日、11月27日、12月1日、12月6日、12月13日、12月14日、12月18日、2019年1月3日、1月1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为关联企业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34)、《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及关联企业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88)、《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出现到期未兑付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27)、《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出现到期未兑付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143、2018-188、2018-215、2018-226、2019-001)、《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3826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55)、《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043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80)、《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34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81)、《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044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84)、《关于收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通知〉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90)、《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38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97)、《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43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98)、《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045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00)、《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37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01)、《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42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02)、《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40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09)、《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41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10)、《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32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22)、《关于收到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通知〉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24)、《关于收到(2019)沪0101民初1083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6)。

  3、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1民初1083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冠福股份 公告编号:2019-017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1月10日收到张光忠先生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张光忠先生因工作分工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职务,其辞职后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但仍担任公司全资子公司能特科技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能特科技(石首)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张光忠先生辞职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其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时生效。

  张光忠先生辞职未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不会影响公司及董事会的正常运作以及日常生产经营。公司将于近期召开会议,尽快补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公司董事会对张光忠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9-013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

  有限公司房产被查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获悉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部分房产被查封。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被查封房产的基本情况

  上海五天被查封的房产(含轮候查封)的账面净值113,341.89万元,占公司2017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530,894.57万元的21.35%,占公司2017年12月31日经审计总资产821,086.96万元的13.80%,具体查封明细详见附表。

  二、查封原因

  1、厦门市翔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发集团”)查封上海五天房产系上海五天因与厦门海西明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西明珠”)合作开发信息消费产业之电商行业孵化平台,向翔发集团租赁了位于厦门市翔安区翔安大道后房村旁原备灾中心1号大楼的相关楼层,建筑面积共计39,460平方米,并签署了相关协议。基于海西明珠及其管理团队的电商行业孵化平台的运营经验,约定由海西明珠全权负责项目的运营和管理等,并由海西明珠全面负责履行上海五天与翔发集团签订的相关租赁合作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且海西明珠、海西明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股东、法定代表人)郑泽吟女士及其配偶许翰龙先生向上海五天出具《担保承诺函》等相关文件,承诺全部承担项目运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海西明珠在项目运营期间因优惠措施落实、运营指标考核等原因与翔发集团发生争议,且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因此发生了租金纠纷,翔发集团将上海五天和海西明珠列为共同被告向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翔安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

  2、福建华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银行”)查封上海五天房产系公司向华通银行借款5,000万元,上海五天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因公司逾期未偿付贷款本息,各担保人亦未依约履行保证责任,华通银行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

  3、马文萍、阚伟、深圳市诚正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苏省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晋泰投资有限公司、洪耀宇查封上海五天房产系因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牵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事项引发相关诉讼案件,并申请财产保全。

  三、应对措施

  公司在收到相关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后,已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及时与公司聘请的律师团队商讨应诉方案,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尚需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最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公司将积极协调,妥善处理上述房产被查封事宜,依法采取措施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被司法查封的房产资产未被限制正常使用,目前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日常生产经营未产生实质性影响,且基于相关诉讼案件尚未作出生效的终审判决,暂无被司法拍卖的风险。

  五、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将积极应诉、反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或《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关注函件【2018】第330号)之专项核查意见》、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对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330号)的专项说明》。

  2、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16)闽0213民初2101号案件的法律文书;

  2、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1民初1234号案件的法律文书;

  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3民初4478号案件的法律文书;

  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8民初15449号案件的法律文书;

  5、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民初15482号案件的法律文书;

  6、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8)苏0102民初8022号案件的法律文书;

  7、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38090号案件的法律文书;

  8、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38091号案件的法律文书;

  9、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38092号案件的法律文书;

  10、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民初66号案件的法律文书;

  11、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70045号案件的法律文书;

  12、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70042号案件的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附表:

  ■

  上述上海五天被查封的房产(含轮候查封)的账面净值113,341.89万元,占公司2017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530,894.57万元的21.35%,占公司2017年12月31日经审计总资产821,086.96万元的13.80%。

本版导读

2019-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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