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2019-02-16 来源: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 涉案的金额:8,000万元本金及利息、律师费189.60万元、仲裁费54.65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上海仲裁委员会(2017)沪仲案字第1825号裁决产生的相关费用,公司已计入2018年度相关费用。本次案件尚未审理,公司暂时无法判断是否会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博雅干细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雅公司)与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日恒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上海仲裁委员会(2017)沪仲案字第1825号裁决,详见临2017-073、2018-072号公告。

  公司不服上海仲裁委员会(2017)沪仲案字第1825号裁决,申请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依法撤销该仲裁裁决。2019年2月15日公司收到上海一中院的《案件受理通知书》([2019]沪01民特130号)。

  (一)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河滨街

  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黄河东路888号恒泰商务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高小平

  被申请人:博雅干细胞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马山梅梁西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许晓椿

  (二)申请事项

  公司不服上海仲裁委员会(2017)沪仲案字第1825号裁决,特向上海一中院申请依法撤销该仲裁裁决。

  (三)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新日恒力与被申请人博雅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由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9月7日裁决,但公司认为被申请人博雅公司存在有意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情形。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特依法申请撤销上海仲裁委员会(2017)沪仲案字第1825号仲裁裁决。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上海仲裁委员会(2017)沪仲案字第1825号裁决产生的相关费用,公司已计入2018年度相关费用。本次案件尚未审理,公司暂时无法判断是否会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将对案件的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上述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三、风险提示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媒体、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六日

本版导读

2019-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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