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9-02-16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召开时间:2019年2月15日(星期五)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2月15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2月14日15:00至2019年2月1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深圳市笋岗东路1002号宝安广场A座29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5、主持人:董事局常务副主席陈泰泉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与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45人,代表股份420,617,4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7%。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股份418,354,7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6%。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35人,代表股份2,262,6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

  4、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代理人)共40人,代表股份42,168,8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

  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提案,审议情况如下:

  1、关于公司符合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420,096,9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

  反对520,3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

  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41,648,3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7%;

  反对520,3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

  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

  2、逐项表决《关于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1)发行规模与方式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420,096,9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

  反对479,3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

  弃权41,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41,648,3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7%;

  反对479,3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

  弃权4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

  (2)发行对象及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420,096,9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

  反对520,3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

  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41,648,3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7%;

  反对520,3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

  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

  (3)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420,090,7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

  反对526,5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

  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41,642,1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5%;

  反对526,5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

  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

  (4)债券期限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420,090,7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

  反对526,5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

  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41,642,1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5%;

  反对526,5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

  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

  (5)募集资金用途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420,096,9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

  反对520,3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

  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41,648,3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7%;

  反对520,3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

  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

  (6)上市场所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420,096,9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

  反对520,3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

  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41,648,3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7%;

  反对520,3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

  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

  (7)决议的有效期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420,136,3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

  反对480,9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

  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41,687,7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6%;

  反对480,9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

  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

  (8)本次公开发行债券对董事局的授权事项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420,096,9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

  反对520,3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

  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41,648,3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7%;

  反对520,3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

  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名称:曾铁山、吴三明

  3、结论性意见:

  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经办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资料进行信息披露和依程序规定报送有关监管部门及公司存档备查。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六日

本版导读

2019-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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