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格力转债”回售的提示性公告

2019-02-16 来源: 作者: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售代码:100928,回售简称:格力回售。

  ● 回售价格:103元人民币/张(含当期利息)。

  ● 回售期:2019年2月22日至2019年2月28日,回售期内可转债停止转股。

  ● 回售资金发放日:2019年3月5日。

  ● 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本次回售价格为103元人民币/张(含当期利息),但在公司可转债存续期满(即2019年12月24日)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106元人民币/张(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 根据《募集说明书》,公司董事会有权在触发条件后提出转股价格调整的修正方案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股票自2018年12月25日至2019年2月13日连续30个交易日内有30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根据本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可转债回售条款生效。

  现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公司《募集说明书》,就回售有关事项向广大“格力转债(110030)”(以下简称“格力转债”)持有人公告如下:

  一、可转债发行基本情况

  1、公司于2014年12月25日公开发行了98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98,000万元,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5年,即自2014年12月25日至2019年12月24日。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以106元人民币/张(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2、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15年1月13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自2015年6月30日起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初始转股价格为20.90元/股。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调整转股价格。目前转股价格为6.94元/股。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20个连续交易日中至少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9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二、回售条款

  本公司《募集说明书》“有条件回售条款”约定:

  自本次可转债第三个计息年度起,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3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全部或部分其持有的可转债按照103元(含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30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自本次可转债第三个计息年度起,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三、本次可转债回售的有关事项

  (一)回售事项的提示

  在回售条款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即2019年2月14日至2019年2月20日五个工作日),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3次回售公告。

  (二)回售申报程序

  本次回售的回售代码为“100928”,回售简称为“格力回售”。

  行使回售权的可转债持有人应在回售申报期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

  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

  (三)回售申报期:2019年2月22日至2019年2月28日。

  (四)回售价格:103元人民币/张(含当期利息)。

  (五)回售款项的支付方法

  本公司将按前款规定的价格买回要求回售的格力转债,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回售资金的发放日为2019年3月5日。

  回售期满后,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四、回售期间的交易

  格力转债在回售期间将继续交易,但停止转股。在同一交易日内,若格力转债持有人同时发出转债卖出指令和回售指令,系统将优先处理卖出指令。

  回售期内,如回售导致可转换公司债券流通面值总额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可转债仍将继续交易,待回售期结束后,本公司将发布相关公告,在公告三个交易日后格力转债将停止交易。

  五、其他

  格力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格力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联系部门:董事会秘书处

  联系电话:0756-8860606

  特此公告。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本版导读

2019-02-16

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