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公司债券2019年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2019-02-16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9年3月1日

  ● 最后交易日:2019年3月1日

  ●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9年3月4日

  ● 兑付资金发放日:2019年3月4日

  ● 摘牌日:2019年3月4日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9年3月4日开始支付2018年3月4日至2019年3月3日期间最后一个年度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为保证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

  2、证券简称及代码:16财通债(代码:136258)。

  3、发行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25亿元。

  5、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票面金额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6、债券期限:三年期。

  7、票面利率:3.15%。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9、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

  10、计息期限:自2016年3月4日起至2019年3月3日止

  11、付息日:本次债券存续期限内每年的3月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2、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期为2019 年3 月4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3、登记、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4、上市时间和地点:2016年3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

  二、本期债券本次本息兑付方案

  根据《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发行结果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15%。每1手本期债券(面值人民币1,000.00元)派发利息为31.50元(含税),兑付本金为1,000.00元,兑付利息及本金共1,031.50元(含税)。

  三、本期债券债权登记日、停牌日、兑付日和摘牌日等

  (一)兑付债权登记日:2019年3月1日

  (二)最后交易日:2019年3月1日

  (三)债券停牌起始日:2019年3月4日

  (四)兑付资金发放日:2019年3月4日

  (五)摘牌日:2019年3月4日

  四、本期债券兑付对象

  本次兑付对象为截至2019年3月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6财通债”持有人。

  五、本期债券兑付、兑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依据兑付兑息协议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本公司将在本期兑付、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本金及利息。

  六、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的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各付息网点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缴纳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三)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分别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18年11月7日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的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一)发行人名称: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联系人:居沈卫

  电话:0571-87925135

  传真:0571-87821418

  邮编:310007

  (二)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联系人:侯强

  联系电话:010-83574559

  邮政编码:100033

  特此公告。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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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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