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9-02-16 来源: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305号)核准,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2,043,254,870股A股股票,发行价格为3.7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723,503,408.6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702,574,083.11元。

  2019 年 1 月 22 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验资报告》(XYZH/2019BJA130001号),确认募集资金到账。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开户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与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及开户行于2019年2月15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三方监管协议》的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19年2月1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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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称“甲方”)与开户行(以下称“乙方”)、中金公司(以下称“丙方”)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3332200040051838,截至2019年2月11日,专户余额为770,257.408311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用于支付 5 艘已在建集装箱船舶所需造船款(单艘运力 13,800TEU)”、“用于支付 4 艘已在建集装箱船舶所需造船款(单艘运力 14,568TEU)”、“用于支付 5 艘已在建集装箱船舶所需造船款(单艘运力 20,119TEU)”、“用于支付 6 艘已在建集装箱船舶所需造船款(单艘运力 21,237TEU)”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魏先勇、余燕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三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北京仲裁。三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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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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