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部分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的进展公告

2019-02-16 来源: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基本情况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5月26日披露了《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2),公司多个账户在公司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冻结部分资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8-062号公告、2018-066号公告、2018-070号公告、2018-091号公告。

  作为哈密合盛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新增执行案件的案外人,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已委托新疆君始律师事务所代理公司向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2018年8月1日,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对公司新提出的上述执行异议之诉,全部予以正式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8-100号公告。

  二、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18)新2201民初2435号】民事判决书,公司作为原告(被追加执行人)起诉被告吕坤(原申请执行人)、第三人(原被执行人)哈密合盛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一案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如下:“一、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18)新2201执517号执行裁定书,判令不得追加原告为被执行人;2、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二、案件受理费30,522元由公司负担。”

  三、后续事项

  针对上述判决结果,公司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保障公司及广大股东合法权益,公司正在积极准备上诉,并考虑同时采取其他合法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若有其他进展情况,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2月16日

本版导读

2019-02-16

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