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核心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19-06-12 来源: 作者:

  1公告基本信息

  ■

  2 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如遇香港联合交易所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本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元,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时,当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申购金额高于该申购金额限制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还应遵循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人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率

  3.2.1 前端收费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具体如下:

  (1)申购费率

  ■

  注:上述申购费率适用于除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投资人。

  (2)特定申购费率

  ■

  注:上述特定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未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3.2.2 后端收费

  注:本基金未设后端收费模式。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2、申购费用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3、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https://etrade.ccfund.com.cn/etrading/)申购本基金的优惠费率,详见本公司网站上的相关说明。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本基金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份,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该限制。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赎回费率

  ■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赎回费用由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0日(含)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含)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含)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5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投资人可在已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申请办理程序及交易规则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除另有公告外,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与日常申购费率相同。

  1、扣款日期

  投资人应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期扣款日期,销售机构将按照投资人约定的每期扣款日进行扣款,若遇非开放日则顺延到下一开放日,并以该日为基金申购申请日。

  2、扣款金额

  本基金单笔最低定期定额投资金额为10元,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定期定额投资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最低定期定额投资金额限制外,还应遵循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本基金单笔定期定额投资金额不受前述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交易确认

  以每期有效申购申请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基金份额确认日为T+1日,投资人可在T+2日查询定期定额申购确认情况。

  4、变更和终止

  投资人可变更或终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场外销售机构

  6.1.1 直销机构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https://etrade.ccfund.com.cn/etrading/)以及直销中心,可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6.1.2 场外代销机构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深圳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调整本基金的代销机构,并及时公告。

  6.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7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从2019年6月17日起,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等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cfund.com.cn)、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进行查询。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6月12日

本版导读

2019-06-12

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