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仲裁事项进展公告

2019-06-12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控股子公司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信托”)根据单一资金信托(以下简称“单一信托”)项下委托人的指令,就该单一信托项下“14中城建PPN003”债券违约事项,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申请人为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城建”)。

  本次公告的仲裁事项,系江苏信托依据该单一信托委托人的指令作为申请人申请的仲裁。本次仲裁涉及的单一信托项目系江苏信托单一通道事务管理类项目,非主动管理类业务。根据有关信托文件约定,江苏信托不承担信托财产投资的实际损失,该投资损失风险由委托人自担。本次仲裁裁决中所涉全部权益实际归委托人所有,而非归江苏信托所有,故仲裁的债权实现费用亦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承担,江苏信托不承担任何仲裁风险,故该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响。

  一、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江苏信托根据单一信托项下委托人的指令,就该单一信托项下“14中城建PPN003”债券违约事项,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如下:

  1、申请裁决中城建向江苏信托支付“14中城建PPN003”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本金人民币24000万元及最后一期利息1344万元(以24000万元为基数,按照5.60%的票面利率计算);

  2、申请裁决中城建对延期支付的“14中城建PPN003”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自2017年11月26日起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向江苏信托支付违约金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截至2018年4月30日暂计为人民币1964.16万元);

  3、申请裁决由中城建承担本案仲裁费、财产保全费;

  4、申请裁决中城建承担江苏信托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等各项费用。

  上述内容具体可见公司于2019年1月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子公司仲裁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19-001)。

  二、仲裁的进展情况

  2019年6月10日,公司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裁决书》,仲裁庭裁决如下:

  1、中城建向江苏信托支付“14中城建PPN003”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本金人民币24,000万元及最后一期利息人民币1,344万元;

  2、中城建以延期支付的“14中城建PPN003”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计人民币25,344万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0.5%。向江苏信托支付自2017年11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

  3、驳回江苏信托的其他仲裁请求;

  4、本案仲裁费为人民币1,821,964元,全部由中城建承担。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仲裁涉及的单一信托项目系江苏信托单一通道事务管理类项目,非主动管理类业务,根据有关信托文件约定,江苏信托不承担信托财产投资的实际损失,该投资损失风险由委托人自担。本次仲裁裁决中所涉全部权益实际归委托人所有,而非归江苏信托所有,故仲裁的债权实现费用亦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承担,江苏信托不承担任何仲裁风险,故该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6月12日

本版导读

2019-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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