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2019-06-12 来源: 作者:

  上市公司名称: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派思股份

  股票代码:603318

  收购人名称:水发众兴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经十东路33399号

  通讯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经十东路33399号

  签署日期:2019年6月

  收购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摘要系收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 号一一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编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 号一一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摘要已全面披露了收购人在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思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摘要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收购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派思股份拥有权益。

  三、收购人签署本报告书摘要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人公司章程或者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收购是由于2018年度上市公司业绩增幅未能满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派思股份应将未达到第三批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后,收购人持有的派思股份股权比例由29.99%上升至30.08%,收购人本次权益变动并非主动增持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

  五、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书摘要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摘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摘要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 义

  在本报告书摘要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第二节 收购人介绍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水发众兴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经十东路33399号

  注册资金:150,000万元

  成立时间:2008年02月22日

  法定代表人:尚智勇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6722230980

  经营范围:自来水的生产和供应,污水处理及其再生产利用,其他水的处理、利用与分配;电力生产,热力生产和供应;燃气、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煤炭、金属材料、有色金属(不含贵稀金属)、木材的销售;防洪除涝设施管理,水资源管理,其他水利管理,环境治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土木工程施工;工程技术与规划管理,其他综合专业技术服务;环保、社会公共安全及其他专用设备制造;非金属废料和碎屑的加工处理;医院服务,卫生院及社区医疗服务,妇幼保健服务;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及管理;蔬菜、园艺作物的种植,水果、坚果、饮料和香料作物的种植,中药材的种植。(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水发控股、山东水利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经十东路33399号

  通讯方式:0531-80876999

  二、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有关情况及股权关系结构图

  (一)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1、收购人控股股东

  水发控股持有水发众兴集团90.74%的股权,系水发众兴集团的控股股东;水发集团持有水发控股100.00%股权,间接持有水发众兴集团100.00%股权。

  水发集团成立于2009年11月,是山东省属一级国有独资企业,主要负责山东省内水利国有资产的运营管理和重点水利工程的投融资,及省内外涉水项目和相关产业的投资开发和经营管理。

  2、收购人实际控制人

  山东省国资委持有水发集团70.00%股权,山东省国惠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水发集团20.00%股权,山东省社保基金理事会持有水发集团10.00%股权,山东省国资委持有山东省国惠投资有限公司100.00%股权,山东省国资委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水发集团90.00%股权。因此,山东省国资委为水发众兴集团的实际控制人。

  (二)股权结构及股权控制关系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收购人股权关系结构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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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主要下属企业基本情况

  1、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收购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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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上述企业为收购人的一级子公司。

  注2:以上持股比例均为直接持股。

  2、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水发控股集团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

  注1:上述企业为水发控股集团的一级子公司。

  注2:以上持股比例均为直接持股。

  3、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水发集团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

  注1:上述企业为水发集团的一级子公司。

  注2:以上持股比例均为直接持股。

  收购人的实际控制人山东省国资委,系山东省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授权,依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山东省属企业的国有资产。

  三、收购人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一)水发众兴集团的主要业务

  水发众兴集团作为山东省大型投资平台企业,以聚焦民生,服务社会经济发展为主导,以投资、运营和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民生工程领域,水务、热电、天然气利用业务板块的资产为主营业务。

  (二)水发众兴集团最近三年的财务状况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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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上述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净资产

  四、收购人最近五年合法合规经营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水发众兴集团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亦未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五、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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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上述人员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收购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收购人、水发控股及水发集团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收购目的及收购决定

  一、收购目的

  由于2018年度上市公司业绩增幅未能满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派思股份应将未达到第三批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后,收购人持有的派思股份股权比例由29.99%上升至30.08%,收购人本次权益变动并非主动增持收购上市公司行为。

  二、未来十二个月继续增持或者处置已拥有权益的股份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出具之日,本次持有派思股份权益比例上升之日起12个月内,水发众兴集团有限公司不存在继续增持及出售派思股份的计划。

  如出现因水发众兴集团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派思股份及其中小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本次收购所履行的相关程序和具体时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经派思股份2016年2月5日召开的上市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16年第二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并经2016年2月23日召开的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限制性股票授予已经2016年2月29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已经派思股份2019年4月2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由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办理董事会已经获得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并非收购人主动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且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第36号令)相关规定,收购人无需取得山东省国资委的审批。

  四、本次收购尚需履行的相关程序

  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申请的无异议。

  本次收购所涉及的各方需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收购方式

  一、收购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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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前,收购人在上市公司拥有的权益的比例为29.99%,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后,收购人在上市公司拥有的权益比例为30.08%。

  二、本次收购方案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因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而减少股本,导致投资者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发出要约的申请,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中国证监会不同意其申请的,相关投资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前,收购人依法持有派思股份120,950,353股(占派思股份总股本29.99%),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前后,收购人持有的派思股份股权比例由29.99%上升至30.08%。

  因此,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导致收购人持有的派思股份股权比例由29.99%上升至30.08%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收购人以此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发出要约的申请。

  第五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收购人的工商营业执照

  2、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

  3、收购人关于收购上市公司的相关决定(关于回购的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

  4、收购人关于最近两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的说明

  5、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的名单及其持有或买卖该上市公司股份的自查报告

  6、收购人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及相关人员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持有或买卖派思股份股票的情况

  7、中登公司查询结果证明文件

  8、收购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9、水发众兴集团最近三年审计报告

  10、法律意见书

  11、收购人就本次收购所做出的承诺

  二、备查地点

  上述文件于本报告书摘要公告之日起备置于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辽宁省大连市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福泉北路42号。

  水发众兴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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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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