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9-08-01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85)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亦无新提案提交表决,也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日期与时间:2019年07月31日(星期三)下午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日期与时间:2019年07月30日(星期二)-2019年07月31日(星期三),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07月31日上午9:30一11:30,下午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07月30日下午15:00至2019年07月31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天水国家农业科技园区(麦积区中滩镇)公司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陶军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19年07月25日(星期四)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情况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60,321,1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5313%。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54,710,2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9378%;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610,9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35%。

  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9,971,4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31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360,4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8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610,9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35%。

  2、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张冉律师、李晶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亦无新提案提交表决,也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议案》。

  1、表决情况

  ■

  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指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的数量。

  2、表决结果

  通过

  上述议案详细内容详见2019年07月15日刊登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内容。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张冉律师、李晶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有资格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

  4、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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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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