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投资者服务热线专栏
问: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预计披露时间有何规定?
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员工持股计划》第七条规定,预计披露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时间为自披露提示性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
问:中小板上市公司能否为公司高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提供财务资助?
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7.4.5条规定,上市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公司为其持股比例不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公司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采取的反担保等措施。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该关联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该关联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司应当将上述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问:投资者咨询,《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规定,计算减持比例时,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应当合并计算。请问,特定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是否也需要合并计算?
答:根据《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计算减持比例时,特定股东与一致行动人的持股不需要合并计算。
(免责声明:本栏目问答仅为投资者教育之目的而发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深圳证券交易所力求本栏目问答所涉及信息准确可靠,但并不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作出任何保证,对因使用本栏目问答引发的损失不承担责任。)